法律分析:1.預選符合規劃的農用地。征用農村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不得使用該土地。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首先應向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等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2.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確認農用地可用于建設后,應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并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由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由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建設部門頒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3.提交用地預審申請。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用地單位應持《選址意見書》兩年內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4.辦理立項等手續。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5.提交用地正式申請。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各項審批文件,向原作出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6.辦理審批手續,批準用地。由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7.土地征用。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辦理征地手續。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上各項補償,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由用地單位全額支付。用地單位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政府應拒絕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圖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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