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法律效力表現為:權利人可以合法使用土地,轉讓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目前我國頒布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定所有權。
2、集體土地使用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4、土地他項權利證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批準的土地他項權利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確認土地他項權利。
土地證的作用主要有以下部分:房屋產權的憑證包括房產證和土地證,代表完整的房產權。領取房產證以后,應該憑房產證和契稅證以及原土地證等憑證,到國土資源局辦理新土地證手續。如果二手房的土地是劃撥的,還要繳納地價3%的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是確認 土地使用權 的法律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 土地所有權 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 土地使用證 在中國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中國的土地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使用權證 和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證內各項數據和編號,如單位名稱、四至、土地數量、位置、土地變更等,必須與土地登記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證附圖可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底圖或地籍圖透繪獲得。隨著面積和界線的變更,附圖也應作相應改動。 國有土地使用證 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準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注。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土地使用權指的是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是關于土地可以進行有償或者無償的使用,包括在上面建造房屋獲得一些收益的。但是不管是哪一種方式的話,我們國家所規定土地使用權有70年期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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