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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不在自己的房子里居住,是否可以行使相鄰權?(相鄰權法律規定)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03-01 03:43:54

處理相鄰關系糾紛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您好!相鄰關系糾紛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關于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的一種,是當前法院審理難度較大、法律依據相對較少的一種糾紛。而相鄰關系又是我國民法體系中關于所有權相關權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不論是在城市,還是農村,只要是有人的地方,相鄰關系都是必然產生和存在的重要的不動產法律關系。因此,對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和處理就關系到相鄰各方的和睦相處問題,往大的方面說,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與長治久安。作為一名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在這里我就相鄰關系糾紛的形成、認定與處理問題作一下我個人的探討。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 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系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就是相鄰關系。可見,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不動產相鄰關系,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甲承包的土地處于乙承包的土地與公用通道之間,乙如果不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權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到達公用通道或到達自己的土地。這樣,在甲、乙兩個承包經營權人之間就發生了相鄰關系。這種相鄰關系對于乙來說,是其土地使用權的合理延伸,而對甲來說,是對其土地使用權的必要限制。這種財產權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既無損于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當權益,同時也滿足了對方的合理需要,對于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二)相鄰關系的基本特征: 相鄰關系從權利人一方來看,就是相鄰權,從實質上說,它是一種法定役權。從權利人來說,是其權利的合法延伸,而從須提供便利的一方來說,是對其權利的法定限制。因此,相鄰關系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也可以說是相鄰關系應當具有的基本特征:
首先,相鄰關系的發生須有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相鄰關系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等。換言之,凡可以為不動產權利主體的人都可以成為相鄰關系的主體。
其次,相鄰關系的主體所有或占有的不動產須是相互毗鄰的,其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若相互各方相鄰的財產屬于動產,則在行使權利發生不便時,只要將動產移開即可,不發生相鄰關系;若各方的不動產不相毗鄰,則各方在各自行使權利時不會發生沖突,也就不發生相鄰關系。不動產的相互毗鄰不同于不動產的相連,它既包括不動產相互連接的情況,也包括不動產相互鄰近的情況。例如:甲與乙系鄰居,雙方的住房均系坐北朝南。雙方的住房之間有一條東西向的伙巷,是歷史形成的共同通道。那么甲的宅基地與伙巷是相連的,會發生相鄰關系;甲、乙之間,即使伙巷未登記在乙的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但與其宅基地相鄰近,因一方通行于伙巷,也會發生相鄰關系。如果甲、乙之間的宅基地一個在河北,一個在四川,自然就不可能發生這種通行關系。
第三,相鄰關系是一種從屬關系,其客體并不是財產本身,而是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噪音影響鄰人休息),對于財產本身并不發生爭議。這種關系與相鄰不動產具有不可分性。相鄰關系是基于不動產的相互毗鄰而發生的,是隨不動產的存在而存在的權利,而不是因人設定的,不論相互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占有權歸何人享有,相鄰關系都存在,并不因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變更而消滅。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一方將其不動產轉移給他人所有或占有時,相鄰權同樣也隨之轉移。
二、幾種主要的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的范圍非常廣泛,情況也很復雜,這里只列舉幾種常見的相鄰關系。
(一)相鄰土地使用關系。 相鄰一方的建筑物或土地,處于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的土地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雖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過鄰人的土地以達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選擇道路時,應當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通行人還應對因通行給鄰地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礙鄰人通行。如果確實需要改道,應取得鄰人的同意。
(二)相鄰防險、排污關系。 相鄰一方在開挖土地(如打水井等)、建筑施工時不得使鄰地的地基發生動搖,不得使鄰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相鄰一方的建筑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相鄰一方應當采取預防措施;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采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相鄰他方在對方未盡此義務的情況下,有權要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相鄰人在生產、研究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廢碴,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相鄰他方對超標排放,有權要求相鄰人排除妨害,而且對造成的損害還有權要求賠償。
(三)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 相鄰人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并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筑水壩,必須附著于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使用水壩及其他設施時,應按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水流經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應當共同協商、合理分配使用,不得擅自堵截,也不得影響上游排水。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其他裝置時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瀉于鄰人建筑物上或土地上。
(四)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相鄰人因埋沒管道;架設線路,需要經過他方的土地時,他方應當允許,但相鄰方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相鄰人還應對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并于事后清理現場。
(五)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系。 相鄰人在建造建筑物時,應當與鄰人的建筑物留有一定的距離,以免影響鄰人建筑物的光照、通風。相鄰各方應當注意環境清潔、舒適,講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鄰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六)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相鄰地界上的竹木、分界墻、分界溝等,如果所有權無法確定時,推定為相鄰雙方共有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按份共有的原則。對于相鄰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的,應根據是否影響自己對土地的使用來確定處理方式。
三、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 通過上述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相鄰關系是一種極為復雜且范圍非常廣泛的法律關系,不可避免在社會生活中就有可能在相鄰各方間產生矛盾糾紛,這種因相鄰各方的相鄰關系而導致的因行使相鄰權而引發的糾紛就是相鄰關系糾紛,又稱相鄰權糾紛。所謂的相鄰權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但能否由此而認定相鄰權是一種相對權呢?換言之,是否只有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才能實施侵犯相鄰權的行為呢?這是正確認方侵犯相鄰權行為亦是相鄰關系糾紛認定的重要問題。 筆者認為,相鄰權雖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因對不動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從法律性質上說,相鄰權屬于一種絕對權而非相對權。絕對權的特點之一,就是其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負有不得妨礙其權利行使的義務,權利人得向任何人主張權利。因此,不僅相鄰方會侵犯另一方的相鄰權,而且其他人也會侵犯相鄰權。任何人妨礙權利人的相鄰權的行使,都可構成對相鄰權的侵犯,亦即形成相鄰關系糾紛。 相鄰關系屬于傳統物權法的內容,但到目前為止,關于相鄰關系,我國《民法通則》僅有第八十三條一個條款規定了相鄰關系,即“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倍鴽]有任何更為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對我國法律界尤其是法院系統在認定相鄰關系糾紛的法律適用造成極大的難度。在民法理論中有一種與相鄰關系極為相似的權利,那就是地役權,它也是傳統物權法的內容,雖然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仍無地役權的規定,一般理論認為,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但地役權與相鄰關系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F筆者從二者的區別上對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相鄰關系的規定旨在界定所有權的范圍,雖對原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進行了擴張或限制,但仍屬于所有權的一部分而并不構成新的、獨立的物權;而地役權則是一種用益物權,是一種典型的物權類型。 其次,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相鄰關系是所有權內容的延伸或限制,這種延伸或限制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地役權則可由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基于契約產生,地役權作為財產權,亦可因繼承取得,另外在“兼具繼續及表見的要件”下,地役權還可依時效而取得。 第三、相鄰關系與地役權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不同。相鄰關系是法定的對土地間利用關系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它并沒有超越所有權的范圍,至多是所有權的擴張;而地役權則是在這種最小限度的調節之外的一種更廣泛的調節,主要依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對于相鄰關系具有彌補其不足的作用。 第四、相鄰關系與地役權在有償或無償、存續期間上不同。相鄰關系中,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除非權利人行使權利給鄰人造成損失,相鄰權人行使權利是無償的;地役權的有償或無償則屬于意思自治范疇,雙方可在契約中自由約定。另外,地役權的存續期間也可任由當事人約定,并得設定永久地役權,而相鄰關系的存續期間是法定的。 第五、因相鄰關系系由法定,所以其成立與對抗第三人,無需登記便可當然發生;而地役權作為物權之一,應以登記為必要,否則僅具債權效力。 第六、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不同還在于權屬不同的兩塊土地是否應當“相互毗鄰”。相鄰關系系相互毗鄰的不動產之間發生,而地役權則無此要求。
四、相鄰關系糾紛的處理
(一)相鄰關系糾紛的處理的原則 在實際生活中,相鄰人因相鄰不動產的權利的行使必然地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關系,如果處理不好,就會發生矛盾,產生糾紛,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應當按照法律關于相鄰關系的原則和各項具體規定妥善、正確地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和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一樣,受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因此,處理相鄰關系糾紛必須遵守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例如,公民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道,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等。同時,我國法律對處理相鄰關系還規定了一些特殊原則?!睹穹ㄍ▌t》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睋?,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注意以下三項原則: 1、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相鄰關系正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對于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直接關系到人們的生產和生活的正常進行。因此,處理相鄰關系應當以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為原則。例如,甲、乙、丙三個承包經營人承包的土地相互毗連,其土地都是長期依靠同一條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處于小溪的上游,乙承包的土地處于小溪的中游,丙承包的土地處于下游。由于天旱水源不足,小溪的水源不能滿足土地灌溉的需要。這時,甲或乙都不能截斷溪流僅供自己的土地灌溉,而是要正確處理用水相鄰關系,把有限的水用于三人最需要、經濟效益最大的地塊,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促進生產的發展。
2、團結互助。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人與人的關系在本質上都是一種互助協作的關系,這根源于勞動人民在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中的共同利益,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夠依團結互助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例如,在乙必須通過甲的土地才能從公用通道到達乙的土地時,甲應當允許。再如,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于高地的自然流水應當允許流往自己的土地,不得堵截,使高地遭受損失。 團結互助原則還要求相鄰人應當協商解決相鄰糾紛,應當互諒互讓,尊重對方的權益,不能只顧自己的利益而無視鄰人的合法權益。
3、公平合理。我國法律嚴格保護民事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非法侵犯。而相鄰關系從本質上是對一方權利的需要,從社會整體利益考慮作出的規定,不僅不與保護民事權利的原則相矛盾,而是對公司、法人的民事權利的更進一步的保護。因此,應當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一方權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權利的限制都必須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內為之;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亦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例如,相鄰一方因架電線、埋設電纜、管道必須使用他方的土地,他方應當允許,但使用的一方應當選擇危害最小的地點和方法安設,對所占用的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并且應于事后清理現場。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這是處理相鄰關系的三項原則。這三項原則又是互相聯系的,在實際處理相鄰關系的時候,應當綜合平衡相鄰各方的權利和利益,綜合考慮這三項原則的精神,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出發,本著團結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
(二)處理相鄰關系糾紛的方式
相鄰關系糾紛千變萬化,存在許多復雜的形式,有的存在違章建筑,有的存在違法排污,有的則存在其他單行法諸如《森林法》、《水法》、《草原法》調整的對象。因此,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的時候,應當根據案情的實際需要,從維護社會穩定、鄰里團結的角度出發來解決存在的爭議。
首先,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愿協商,和平解決之間的爭端。
其次,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人民調解組織,對他們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同時,對爭議的情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比如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建設、城管部門等給予協助,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爭取調解處理。
最后,在當事人各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調解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來解決。當然,因為相鄰法律規范規定的過于原則、滯后,同時在民事法律規范與行政法律規范之間;訴訟程序要求與實體審理要求之間存在沖突,不可避免地給法院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帶來較大的困難,但法院應當依據《民法通則》規定的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融情理于法律,尋求“衡平”支點,依法對其性質進行認定,爭取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當然,當具體相鄰關系爭議存在應當由某個行政部門或其他部門配合的情況,法院應主動尋求協助。 綜上所述,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與處理是一項關系到社會穩定,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權利能否得到法律保護的重要課題,是我國民事糾紛中一種重要的糾紛,具有其獨特的性質。如果能正確地處理相鄰關系糾紛,將對社會的長治久安,人民之間的和睦團結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謝謝閱讀!

居住權有時間期限嗎

民法典規定,居住權是由房屋所有人設立的,有沒有時效要看房屋所有人是否設立了期限,沒有明確期限的,視為不定期。而居住權糾紛訴訟時間是3年。
一、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4、居住權期限;
5、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居住權人的權利主要有:
(1)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2)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3)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2、居住權人的義務主要有:
(1)第一、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2)第二、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3)第三、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4)第四、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5)第五、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房屋所有人設立居住權時,一般要設立期限,沒有設立期限的,社,視為不定期,雙方可以補充約定。而居住權糾紛訴訟時效是3年。
三、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三百六十七條 【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房屋有永久居住權嗎

法律主觀:

房屋有永久居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的方式:,1.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居住權;,2.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居住權;,3.當事人依照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4.當事人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中居住人享有權利有:,1.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2.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3.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居民權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1.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2.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3.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屬于支配權的一種。,4.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5.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個法律問題!關于房子的!請求幫忙!

有個法律問題!關于房子的!請求幫忙!我家是自建房!現在有人買了我家旁邊的地,要是他們砌房子的話,我家有一邊的房子將沒有陽光,也不通風了!好像物權法有規定!但是不太知道詳情!該怎么辦呢?
這個問題屬于房屋的相鄰權問題。相鄰權包括通風、日照、流水、通行等各種問題。不能采光和通風,這是屬于侵犯了你的相鄰權,在法律上是侵權,由此產生侵權債務關系。當然,這需要足夠的證據,證明他確實侵犯了你的相鄰權。根據民法上“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需要你自己搜取證據,以在法律上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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