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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包是什么意思?受法律保護嗎?(農村土地轉包的法律規定)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03-01 07:37:00

什么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出租?

什么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出租?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承包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耕種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承包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耕種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土地使用權轉包具體指的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 轉包具體指的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轉讓 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 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一般經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基本規則如下。 1.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 管轄 。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的管轄相同。 2.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除提交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相同的材料外,還有以下幾種: (1)關于轉讓人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證明文件; (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正本; (3)土地使用權證件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正本。 3.對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審查。公證處應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1)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屬實、有效。 (2)當事人的辦證目的。 (3)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合同內容應包括: ①當事人雙方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②轉讓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依據與方式; ③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依據與方式; ④被轉讓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著物; ⑤地上物及其他附著物是否轉讓的規定; ⑥轉讓期限; ⑦轉讓金數額及支付的幣種、方式、時間; ⑧ 違約責任 ; ⑨其他事項。 土地使用權的轉包進行在生活中會有較多的實踐,所以有關的當事人只要積極的進行問題的解決就可以,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保障會存在爭議,而爭議的重點就是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所以自己需要合理的運用具體的法律規定,進而減少損失。

農村土地可以轉包的法律依據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目前對于我國農戶來說,最關心的也就是各鄉鎮政府推出的土地承包流轉的相關政策。土地承包權經營流轉事關國家的農業發展和我國農戶的基本收入。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是必須要遵循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應當受到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第二章 流轉當事人      第六條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      第八條 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后,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十二條 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十三條 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條 受讓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以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或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第三章 流轉方式      第十五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十六條 承包方依法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承包方采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第十九條 承包方之間可以自愿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第二十條 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第四章 流轉合同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 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訂。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不得強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接受鑒證。第五章 流轉管理      第二十五條 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 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正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本辦法所稱受讓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實在我國是專門制定的有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當中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是歸承包方所有的,另外農村土地承包的優先權是在同一集體組織成員當中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是什么意思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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