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后土地怎么處理
農村搬遷后土地收歸國有。法律規定,我國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拆遷后,即土地被征收之后,土地所有權依法由集體所有轉為國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土地被征收后十年無開發歸誰
如果土地被征收后十年無開發,其土地將歸國家所有。永久征用了的土地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如果原使用權單位暫行不用或者放棄了使用權,但所有權不變,屬于國家全民所有,不再屬于原集體。土地征收后閑置了的,應當由原土地使用者收回,并進行耕種或者開發利用。
房子拆遷補償安置費用計算規范
一、房屋拆遷賠償測算規范
(1)房屋拆遷補償貨幣補償=合理合法有著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談賠償額度(或經評定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賠償額度)
(2)房屋拆遷賠償價差=合理合法有著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談賠償額度(或經評定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賠償額度)-被拆遷戶得到替換產權的房子的評估價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測算規范
(被征收人或承租方)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并沒有給予過渡房情況下的臨時性安置補助費用+超出銜接期限的臨時性安置補助費用+非住宅房屋因停工、暫停營業帶來的損失賠償金。
假如拆遷方給予過渡房且拆遷房屋使用者定居,則公式計算第二項補助金為0。
假如拆遷房屋屬住房房子,則公式計算第四項賠償金為0。
被拆遷戶得到賠償,說明該房屋由其自購。
房子的補償安置方法
一、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由不同類型的法律規定根據由專業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定價,形成有據可循的多元所組成的賠償額度。下列詳細介紹三種法律規定評定根據:
市面成交價就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產市場價錢,是通過符合規定的技術專業定價組織,依據定價目地,遵照定價標準,根據定價程序流程,采用合適的定價方式,并且在分析危害房產價格要素的前提下,對房地產業在估價時點的客觀性合理價格或意義開展估計和判定的主題活動。
商品房交易平均價就是指同地區同類型普通住房商品房交易均價,由有關部門每個季度按時歸納測量并公布。
重置價是指由定價組織選用估價時點的建筑裝飾材料和建筑工程技術,按估價時點的總需求,認定出再次修建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作用效應全新的狀態的建筑物正常價格。
以上三種價錢全是房屋拆遷補償的規定根據,但主要用途各不相同,在不同情形下各自可用。
二、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依據評價方法不一樣,主要有兩種換置方法。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是指按照法定條件,根據對被拆遷戶房屋產權證明使用價值進行評估,后再以新創建房屋產權證明給予價值的等額的換置。總面積規范產權置換是指以房屋建筑面積為載體,在應按置總面積內不清算差價的外地產權年限房子替換。
產權置換分成兩種方式:
異地安置。異地安置就是指因為房地產商新項目不涉及住房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緣故,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土地上新建拆遷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調整盡量以等額的使用價值保證產權置換。
回遷安置。回遷安置就是指房地產商動遷復建新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根據產權置換占比進行回遷安置。
三、綜合型賠償
說白了,這些賠償方法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因為在我國城鎮化進程與其它眾多客觀原因,造成房子價格和房價的過高,因此造成了眾多不可以僅僅用貨幣補償或是產權置換解決問題,因此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結合的賠償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土地被征收后十年無開發歸誰
土地被征收后十年無開發歸誰如果土地被征收后十年無開發,其土地將歸國家所有。永久征用了的土地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如果原使用權單位暫行不用或者放棄了使用權,但所有權不變,屬于國家全民所有,不再屬于原集體。土地征收后閑置了的,應當由原土地使用者收回,并進行耕種或者開發利用。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耕地被征用后,如果建設單位兩年沒有開工建設,當地國土部門應當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將該耕地退回原村民集體。十年時間不進行開工建設,農村集體可以向上級政府國土部門要求將該地返還原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此,對于實踐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現象,農民集體或農戶可以要求恢復耕種。但是,這里規定的“交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應當是將耕地的使用權暫時無償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再歸還原農民集體。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國家將不再支付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而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時,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征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包括耕地補償費及其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包括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拆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多年生林木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現在國家并未制訂全國土地征用補償統一標準。但將全國各地區的土地價值分了14檔,其征用土地補償費的標準也通常按該分類進行制訂。當然,政府征地未成,或者征地征了一部分,剩余的還是歸土地原所有者所有(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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