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協議合同是應當寫明合同雙方的身份信息,標的物位置、價格、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主要條款,并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寫明時間的協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一、農村土地永久轉讓協議合法嗎
1、農村土地永久轉讓協議不合法。農村土地使用權年限,顯然是不能永遠轉讓的。農村土地的使用權不是永久擁有的,只限于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并且耕地不可以超過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過70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二、占用農村土地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占用農村土地的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1、征收耕地的,按該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到十倍計算;
2、征用宅基地可以按照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
3、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
4、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三、征地工作程序有哪些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合法
轉讓農村土地時,約定永久轉讓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轉讓期限視為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補充約定,不能補充約定的,視為不定期轉讓,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并且雙方有權隨時解除轉讓合同。
因為農村土地的使用權不是永久擁有的,只限于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并且耕地不可以超過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過70年。因此,農村土地永久轉讓協議,在法定的30年內的部分有效,超過部分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拓展資料:
土地轉讓的注意事項
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三、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并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重點。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采取司法限制。
2、鑒于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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