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確權怎么規定的
房屋確權的規定如下:
1、農村房屋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經過房地產申報、權屬調查、地籍勘丈、審核批準、登記注冊、發放證書等登記規定程序,確認某一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
2、房屋確權面積是房屋產權登記面積,而房屋產權登記面積是開發商測量出來的房屋的建筑面積,在購房合同上以及產權證上都是一樣的面積,就是確權面積。房屋確權面積需要開發商在房屋竣工簽訂購房合同后提交登記注冊,一般是3個月左右,合同內的房屋建筑面積就是房產證確權面積,也是購買的房屋面積;
3、房屋確權后,房屋所有權人就享有了使用、占有、收益和處分房屋等的權利,且辦理了確權手續之后,如果后期遇到國家、單位房屋拆遷等的情形,也可以憑借國家部門下發的房屋確權證獲得拆遷補償。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村房屋確權政策規定
法律分析:1、確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2、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3、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照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4、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住宅確權如何規定
關于農村住房權確認的政策規定,自然資源部發布了《關于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認登記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如下:
1、符合登記條件的,辦理綜合性房地產的房地產登記;
2、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不符合規劃或建設相關資料的,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辦理;
3、違法用地無法確認登記的。
農村房屋確權的注意事項
1、出嫁女的土地確權
出嫁女的農村土地要進行確權,一般是其承包地在哪里,便在哪里進行確權。若是在嫁出地和嫁入地都未缺的二輪承包土地的,一般要能申請到土地才能依法進行確權登記。若是嫁出地和嫁入地都有土地,那么需要選擇一方進行登記,另外一方的地方將由村集體收回。
2、幾類不予確權的情況
并不是所有的農村宅基地都可以進行確權,部分宅基地是不滿足確權條件的,那么其將不能確權成功。不能成功確權的主要有性質改變的宅基地、非法買賣的宅基地、面積嚴重超標的宅基地、在建房規劃區域外的宅基地、仍存在爭議的宅基地、非法占用的宅基地等。農村小產權房一般也是不能成功確權的。
3、確權時間
早前農村土地確權登記是說要在底完成,但是因為部分原因,沒能完成,在中央一號文件中,提及要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工作,爭取在底基本完成,所以還未辦理確權登記手續的朋友,趁著現在確權工作還在繼續,趕緊按照相關確權登記的流程去辦理確權吧。
農村房屋確權的好處
1、農村房屋使用權一般不需要,房屋的矛盾都是侵權引起,房屋早已與分配時就已經完成確權行為,村里應有原始分地記錄,如發生矛盾,調取房屋原始記錄,都有尺寸位置的詳細說明,對方是否侵權一目了然,所以不需要再次確權;
2、農村房屋確權一般是村集體統一申請確權,政府和法院都不會受理單個村民房屋確權,法律沒有規定單個村民確權條例,因為在分房屋時已經由土地管理部門按戶確權好了,并且都登記造冊,所以原則上不再受理細部劃分的確權申請;
3、農村房屋使用權,如果受理了是因為辦事員不懂政策法規,所以也不會有結果,遙遙無期。但是政府和法院都可以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并做出公正裁決。
4、一般來說,買賣雙方若是想要進行房屋買賣,只需要自己有相關的意愿即可,但是農村房屋不同,自己具有意愿還不行,還需要向所在的村委會提出申請。買賣雙方需同時向村委會提交申請,在取得村委會同意之后,即可獲取到開具的相關證明,擁有了證明之后才可以進行農村房屋買賣交易。
5、當然,涉及到房屋買賣都不是小事,合同還是必須有的,所以在取得村委會的開具證明之后,交易雙方便可以經過協商并簽訂買賣合同了。
宅基地確權政策新規2022年
一、農村宅基地確權新政策2022年 第一,子女戶口遷出,已經不屬于村集體成員。 第二,宅基地長期閑置或房屋長久失修,其子女不可繼承。 第三,違規使用的宅基地,將會被強制收回,不可繼承。 第四,子女已經獨立有自己的居住場所,長期內和父母分開居住的。 第五,超出宅基地標準使用面積的部分不可繼承。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m2以內,四人的農戶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戶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m2以內。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m2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二、農村宅基地確權的標準 辦理宅基地房權證是有標準化程序的,需要按照下列步驟去進行: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夠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后,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準后,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并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后,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三、農村宅基地確權范圍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后,按處理后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以上是農村宅基地確權范圍的相關內容,請參考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m2以內,四人的農戶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戶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m2以內。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m2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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