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能辦理房產證嗎
安置房能辦房產證。安置房辦房產證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房產屬個人,但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后可辦理房產證;另一種是房產開發公司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與一般商品房沒有區別,可自由上市,可以按照程序辦理房產證。
安置房房產證辦理流程
1、準備好土地證的原件及復印件還有房屋的平面圖等資料。評估的費用為房產評估額的0.5%,在交完錢之后會給你兩份評估報告。
2、交納稅。需要提交購房合同、買賣雙方身份證的復印件還有上文的房產評估報告。
3、房產證過戶。需要提交的資料有房產證與土地證的原件以及復印件、房屋平面圖、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與其復印件、完稅證明資料還有房產評估報告。過戶需要買賣雙方都到場去簽字并按手印,結婚了的需帶上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及復印件。交易費按照房屋3元每平方米收取。
4、后就可以領取房產證了。需要交的登記費為80元,工本費10元,印花稅為5元。
拆遷安置房分類
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浦江兩岸進行的世博會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安置房有房產證嗎
安置房一般都是有房產證的。
安置房盡管被分為兩大類,但是都是有產權的,所以也是有房產證的,只是在上市交易方面有不同的限制和規定。安置房一類為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這兩種類型的安置房都是有產權的,并歸個人所有。
安置房產權問題如果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房屋產權是屬于被安置人個人所有的,但是如果想上市交易,需要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后。如果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的情況,這類安置房與商品房是沒有區別的,都是被安置人的個人財產,在上市交易方面沒有限制。
安置房的優勢
1、是現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優越,小區配套較完善。
2、戶型適中,以小兩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為主,即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內的戶型占絕大多數,而且大部分為多層建筑。
3、政府統建的房屋質量較為穩定。
4、安置房依托地理優勢和小區配套優勢,升值比率與經濟增長周期吻合,升幅較快更重要的是,這些安置房如果沒有產權,價格普遍會比市價低。當然,還有一個客觀原因,安置房的業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
拆遷安置房房產證怎么辦理
一、拆遷安置房房產證如何辦理
拆遷安置房的辦理需要通過房管部門來辦理。拆遷安置房房產證辦理的大致流程:
1、初始登記:依據相關資料按每幢樓辦理在拆遷人名下。
2、轉移登記:依據初始登記的房屋權證和《拆遷安置協議》等相關資料登記到每個安置戶名下,并頒發房屋權證。
二、拆遷安置房購買注意事項
1、安置房能不能貸款
如果沒有房屋產權證不能辦理貸款,有房屋產權證是可以貸款的。具體要看不同銀行是否愿意接受抵押,有的安置房在公積金管理*也可以辦理貸款。
2、房產證問題
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歸為國有可以辦到產權證的,安置房為集資的土地則是辦不到產權證的。
有產證的安置房買賣才是合法的,如果沒有產權證就是小產權房,購房者也就沒有產證,落戶是不可能的,一旦房主反悔,購房者權益是得不到保護的。
3、房屋質量問題
安置房的利潤往往是被套死的,建筑商往往能偷工減料就偷工減料以增加利潤。當然也有比較好的安置房師范工程,這樣的安置房質量相對會好一些。
4、交易時間問題
(1)上市時間限制
很多安置房在交易的時間上政府會有所限制,因為避免影響安置房的低價震蕩樓市。一般是幾年之內不讓上市交易。
(2)安置房交易時間長風險大
安置房價格便宜,但是如果房價出現波動,房主為了獲得更大利益,有可能過戶時候轉過給出價高的購房者。
5、房屋設計問題
安置房一般電梯配比較低,這樣勢必或造成生活上的擁擠,生活質量得不到保障。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六)房屋測繪報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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