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的通俗化解釋舉例說明
地役權是指根據合同使用他人房地產以提高自己房地產使用效率的權利。別人的房產是役地,自己的房產是役地。中國的《物權法》規定,要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權土地的所有者應根據合同允許地役權人使用其土地,并不得妨礙地役權人行使其權利。
地役權與地役權相鄰權的區別非常接近,兩者容易混淆,通過比較分析可以區分。所謂地役權,是指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是為了增加自己土地的使用價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一種他物權。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便利的土地是送達地,為便利他人土地而使用的土地是送達地。在傳統民法中,地役權關系發生在土地所有者之間。由于中國的土地所有者只是國家或農村集體組織,地役權關系更多地發生在土地使用者和宅基地使用者之間。地役權具有從屬和不可分割的特點。
相鄰是指不動產的相鄰權(以下簡稱相鄰權),是指相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因權利行使的延伸或者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目前的法律只規定了相鄰權,沒有規定地役權雖然兩者都與不動產的使用密切相關,以充分發揮相鄰或相鄰不動產的經濟效益,但它們是兩種不同的物權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首先,就成因而言,即相鄰權與地役權,相鄰權最本質的區別是由法律直接規定,是依據不動產權利而發生的法定權利。如果它們立即對抗第三方,它們當然可以不經登記而生效。地役權的獲得主要是基于法律行為,這是普遍同意的權利。例如,它可以基于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而產生。但這種行為屬于物權創設行為,雙方應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此外,地役權還可以通過遺囑、繼承或限制獲得。
其次,在調整范圍上,相鄰權是法律對相鄰關系的最小調整,其對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和擴張程度較??;作為雙方約定的超越相鄰權界限的權利,地役權對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較大程度的限制和擴張,可以利用其私法自治彌補法律規定的相鄰關系的有限內容,從而有效利用土地等不動產資源,更好地行使權利,向對方要求更高的便利。它們是互補的法律體系。
再次,就存在條件而言,相鄰權的存在條件是權利主體的不動產必須相鄰。相鄰權所反映的相鄰關系既適用于相鄰土地,也適用于相鄰房屋等建筑物。但一般認為,相鄰關系只會發生在相鄰的兩塊不同權屬的土地上,而地役權只發生在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間。所反映的相鄰關系只適用于土地的相鄰關系,而不受土地是否相鄰的限制。例如,當需要服務的人在服務地點修建運河時,這種行為受制于水源而不要求服務地點與服務地點相鄰。
最后,就權利的期限和是否支付報酬而言,ht的期限
地役權是什么
一般來說,地役權就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這樣就可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他物權,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一般是需役地。關于地役權還有相關的內容,其一,地役權一般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的物權。其二,地役權一般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的物權。其三,地役權一般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的物權。關于地役權,小編也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地役權是什么
地役權一般是存在于他人的不動產之上的相關的物權,地役權還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的不動產的便宜之用的相關的權利。地役權一般還具有相應的從屬性。地役權如果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其他權利的標的問題。地役權還可以隨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消滅而被消滅。地役權還具有不可分的特性。第一點是,分生上的不可分性;第二點是消滅上的不可分性;第三點是享有與負擔上的不可分性。地役權還可以是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相關的權利。像設立地役權的形式應該要采取書面的形式訂立地役權的相關合同。地役權的登記效力一般是指當事人可以按照要求登記相關的內容,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如果未經登記,不可以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地役權的期限也是需要注意的,地役權的期限一般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可以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余的期限。土地所有權人還可以享有地役權或者是負擔地役權的,還應該要設立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繼續享有或者是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地役權的效力也是非常關鍵的,地役權一般是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的。土地上如果已經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宅基地的使用權等權利的,如果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的話,土地所有權人是不可以設立地役權的。
地役權注意事項
一般來說,地役權是不可以單獨轉讓的。土地承包的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都是可以一并轉讓的,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是可以除外的。地役權的抵押也是非常關鍵的,地役權不可以單獨進行抵押。土地承包的經營權、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也是可以一并轉讓的。供役地還有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的時候,轉讓的部分如果涉及地役權的話,地役權對受讓人是具有相應的約束力的。積極地役權還有消極地役權都可以以地役權的實現方式為標準,可以將相關的內容劃分為積極地役權還有消極地役權。積極地役權還可以指地役權人可在供役地上為一定的積極行為的地役權,也可以稱為地役權。消極的地役權一般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為內容的地役權,如果因為其負有一定不作為的義務,而非單純的容忍義務,又稱不作為地役權。
地役權的通俗理解是什么?
地役權是指土地權利人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提高,通過約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種定限物權。
地役權中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如通行他人土地、由他人土地引水、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建筑一定的建筑物等。
地役權所涉及的兩塊土地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塊稱為需役地,供他人役使的地塊則稱為供役地。需役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成為地役權人,地役權對他來說是一種權利;供役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成為地役人,對他來說,地役權則是一種負擔或義務。
地役權的效力
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地役權的涵義與特征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地役權的概念是什么
地役權 的概念是指土地上的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提高,通過約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種定限 物權 。地役權制度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所共采的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制度。地役權一般涉及兩塊土地,且這兩塊土地分屬于兩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其中一塊土地向另一塊土地提供服務。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塊稱為需役地,而供他人役使的地塊稱為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被認為擁有地役權,稱為地役權人,供役地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被認為負有供役的義務,稱為地役人。
二、地役權的性質
地役權的性質:
1.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之上的物權。
2.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的不動產便利之用的權利。
3.地役權具有從屬性。
(1)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
(2)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3)地役權隨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消滅而消滅。
4.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滅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與負擔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權的設立是怎樣的
地役權自 地役權合同 生效時設立。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不過,如果當事人沒有采取書面形式,一方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地役權合同成立并生效,地役權設立有效。
2.地役權合同生效之時,地役權設立。
3.未辦理地役權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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