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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權限是永久的嗎(國家規定土地使用權期限是多久)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03-04 15:07:17

宅基地是永久使用權嗎


宅基地不是永久使用權。宅基地通常會分為以下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固定年限不超過70年;另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沒有年限,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身體健康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權。對于土地所有權,首先要明確土地屬于國家的概念,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
農村宅基地的特點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為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并且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村民身份變化而改變。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3、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無期限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穩定的居住條件,客觀上維護了農村生活的穩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享有的一項福利性權利,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
宅基地如何過戶
宅基地過戶一般有包括了兩種:一種是贈與的,一種是買賣交易的。
1、宅基地贈與過戶要簽訂合同的主要內容為: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性別姓名、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被贈與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和基本狀況、坐落地點;贈與人與受贈人的關系;贈與的理由;贈與人對贈與行為的意思表示;贈與人在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簽名日期。
2、宅基地贈與需要辦理公證,根據司法部、建設部的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辦理贈與公證由贈與人住所地或贈與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辦理房屋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后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
3、宅基地贈與需要交納的費用:房屋產權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但可以扣除辦理房屋過戶過程中的相關稅費。
4、買賣交易的只要交1.5的契稅和0.1%的印花稅就行了,不管怎么樣,在轉到名下后想出賣的話,都會有營業稅和個稅的。

農村土地使用權期限是多久

農村耕地 土地使用權年限 一般為三十年,屆滿后可以延長使用年限。根據《 農村土地承包 法》第三條的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第二十一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農村耕地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多久?

一、農村耕地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多久?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目前農村的土地主要存在這樣的矛盾,一部分有地的農民不種地或者根本不會種地,而另一部分想從事農業經營的農業大戶卻發愁拿不到地。為了促進農村土地的有效流轉,農村的土地目前實行的是三權分置的策略,將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經營權三者分離,土地可自由流轉,普通農戶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如果自己不愿意種地,就可以將 土地流轉 給農業大戶,享有土地的經營權。 二、新土地使用法關于耕地保護的規定有哪些? 《 土地管理法全文 》第三十一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 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 承包合同 ,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后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耕地土地使用年限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當中規定得非常的明確,雖然耕地的承包年限是30年,但是在到期以后,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雙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的。另外,農村的耕地不同于農業用地,伴隨著國家目前已經越來越重視農村耕地以及農業用地等各方面的工作,相信農村土地的使用也會逐步規范。

農村土地使用權多少年?

一、農村 土地使用權 多少年 宅基地 分兩種: 一種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應當有年限,不超過七十年; 一種是 集體土地 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無年限,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身體而獲得的。 土地歸國家所有,國有土地可以出讓使用權。任何一塊土地的 招標 、掛牌、拍賣、轉讓都只是轉讓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通過任何一種形式取得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都是有年限限制的,并非永久使用。開發商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有償方式獲得的僅是這塊地有時間期限的使用權,一旦土地使用期滿,國家將收回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也就是說,一旦土地使用權到期,不僅國家要收回土地,而且土地上的建筑等物也歸國家所有。 二、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權的期限是三十年,從簽訂 承包合同 之日起開始計算。 現在的 土地確權 ,只是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確認及頒發經營權證,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執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農民們的擔心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之前國家規定在第一輪 土地承包 即將到期之前,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也就是說自1998年新一輪土地承包之后,土地的承包期限一直延續到2028年。那么如果到了2028年,農民的土地真的會被政府收回嗎? 國家全力推行土地確權以及各種土地改革措施,其目的無非是讓廣大農民受益,同時支持促進農村的發展。從這個層面上來講,2028年土地承包到期后,農民的土地還是屬于農民,國家是不會收回的。 目前農村的土地主要存在這樣的矛盾,一部分有地的農民不種地或者根本不會種地,而另一部分想從事農業經營的農業大戶卻發愁拿不到地。為了促進農村土地的有效流轉,農村的土地目前實行的是三權分置的策略,將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經營權三者分離,土地可自由流轉,普通農戶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如果自己不愿意種地,就可以將 土地流轉 給農業大戶,享有土地的經營權。 土地是農民最寶貴的資產,雖然土地確權之后農村的土地流通性進一步加強,農民可以把土地當作一種資產來進行流通,但國家還沒有放開土地的任意買賣,因為這個問題牽涉到社會維穩等問題,還需進一步斟酌。不管怎樣,這一輪土地承包到期之后,農民也不必擔心自己的土地被收回,國家農業政策的制定也會以農民的利益為重點 土地使用權,是我們公民可以獲得的土地權利,我國的 土地所有權 分為國家所有還有集體所有,國家所有的土地,通常來說都是適用于城市的中心地區的土地,一些郊區以及農村地區的土地,大部分都是屬于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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