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程序,保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高效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政府《關于試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以及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實施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農村集體土地中已依法辦理轉用手續的非農業建設用地。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法定程序,通過有償、有限期的出讓、轉讓(含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和交換、贈與、兼并等,下同)、出租、抵押等方式發生轉移的行為。
第四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分首次流轉和再次流轉。首次流轉是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在一定年限內,出讓、出租給他人使用,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租金,或者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資入股、聯營取得股利或收益的行為;再次流轉是指依法有償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在土地使用年限內,將土地使用權再行轉讓、出租、抵押的行為。
第五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后,土地所有權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依法流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享有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同等的權益。
第六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實行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農民住宅向城鎮村中心集中的原則,實行集約用地、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供地、統一管理。
第七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城市、鎮村建設規劃,遵循自愿、公開、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并符合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有利于生產、生活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土地使用原則。
禁止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名義圈占農村集體土地。
第八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服從國家為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用,經國家、省、市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及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建設需要征用集體土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為由予以干擾或阻礙。
第九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兩種產權市場統一管理的原則,負責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用
第十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用,是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農地轉用或開發未利用地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將集體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并由市人民政府確認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行為。
農地轉用手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還必須符合城市、鎮村建設規劃。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鎮(含火炬開發區,下同)、村建設用地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可以辦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用手續:
(一)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興辦工業園區;
(二)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集體企業;
(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四)農村村民宅基地;
(五)因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為解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生產、生活需要劃留的用地;
(六)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市政府已預征預控或經市政府批準由各鎮政府預征預控的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轉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占用耕地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用前,應當先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本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開始前,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調查核定的權屬界線確定;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完成后,按土地所有權證確定。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定,由土地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經鎮政府(包括火炬區管委會,下同)加具意見,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確認。
第十五條 因征用耕地需要將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由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按農地轉用計劃在批準征地時一并審批。
因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情形(但第五項除外)需將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農地轉用計劃指標審批。
在已依法批準轉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頒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六條 經批準將集體農用地轉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規定交納相關稅費;屬于將耕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應??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
第十七條 集體農用地轉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的,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有預留的、新開墾的或其他承包者退出承包的農用地可供調換的,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土地承包經營者協商一致,按等質等量的原則調換承包地,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造成承包經營者損失的,給予適當補償。
(二)無預留的、新開墾的或其他承包者退出承包的農用地可供調換,或雖有農用地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土地承包經營者無法就調換承包土地達成一致意見的,參照國有土地征用的補償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者作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終止農地承包經營權。因此造成承包經營者損失的,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章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
(一)經依法批準轉用或取得的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村建設規劃;
(三)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或領取土地權屬證書;
(四)界址清楚,沒有權屬糾紛。
第十九條 下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再次流轉:
(一)未按首次流轉合同的約定開發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二)土地使用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
(三)轉讓已設立抵押擔保物權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和未告知受讓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五)超過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的;
(六)無建筑物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流轉的程序: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土地所有權證等資料,向所在鎮國土資源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二)經鎮國土資源分支機構和鎮人民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符合條件的發給流轉批準書;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流轉批準書后,按有關規定確定土地使用者,簽訂流轉合同;
(四)流轉雙方按流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流轉有關費用后,持流轉批準書、流轉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證明等文件于簽訂流轉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流轉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按有關規定轉移土地使用權,簽訂再次流轉合同;
(二)流轉雙方按再次流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流轉有關費用后,持土地使用證、首次流轉合同及流轉批準書、再次流轉合同、地上建筑物證明等文件,于簽訂再次流轉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或出租、抵押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書、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所在鎮國土資源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二)經鎮國土資源分支機構和鎮人民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后,上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符合條件的發給流轉批準書;
(三)土地使用者按有關規定轉移土地使用權,簽訂再次流轉合同;
(四)流轉雙方按再次流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流轉有關費用后,持流轉批準書、再次流轉合同、集體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筑物證明等文件,于簽訂再次流轉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或出租、抵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首次流轉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法律分析:1、確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2、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3、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照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4、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集體土地可以貸款嗎
集體土地指的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以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那么集體土地可以貸款嗎?下面和小編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吧。
集體土地可以貸款嗎
1、一般情況下,集體土地是難以向貸款銀行辦理到貸款的,只可以向當地的擔保公司進行貸款。因為銀行需要貸款人提供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兩個證件才可以貸款。而擔保公司是根據貸款人的信用情況、經濟情況以及資產情況來決定是否可以貸款的。
2、國家暫時沒有規定和批準集體土地可以轉讓,那么集體土地就不可以上市進行買賣。而貸款銀行一般只會批一些很穩當、安全的貸款,所以集體土地一般都很難通過審核得到銀行貸款的。
3、假如銀行貸款給了集體土地的擁有者,又沒有把集體土地賣掉,集體土地上又還有房屋,那么銀行就難以將集體土地轉租給別人,所以貸款銀行一般都不會冒這么大的風險來貸款給集體土地的擁有者。
4、根據我們國家的擔保法相關規定,符合以下情況的集體土地都不可以貸款:
(1)集體土地所有權。
(2)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集體土地。
(5)被依法查封的集體土地。
5、不過符合以下情況的集體土地是可以辦理貸款的:
(1)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2)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該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上就是關于集體土地可以貸款嗎的詳細介紹,各位想要用集體土地辦理貸款的朋友,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自己擁有的集體土地是否可以辦理貸款,然后還要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再去辦理貸款事宜。
集體土地證和房產證能貸款嗎
集體土地證和房產證能貸款嗎\x0a有集體土地證和房產證,房權證上的用途為商用的話,經集體組織出具證明可以貸款;\x0a房權證上的用途為住宅的話房管部門不給辦理抵押登記,就不能貸款。\x0a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屋是不能貸款的,因為是不能買賣的,所以銀行要來也沒用.
集體土地使用證是否可以抵押貸款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使用證是可以抵押貸款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能抵押貸款,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但是集體土地因現有法律規定,是需要在集體范圍內流通的,即集體土地的流轉變現是受到約束的,所以銀行會審慎辦理該類土地的抵押,不是不可以,但是不歡迎。即便接受了,對其抵押程序和抵押率也是從嚴要求。所以,該類地產,一般在農村抵押,縣域以下存在,一般是城商行和農村信用社才受理。且不受理單一的土地抵押,要地產附著物,連同房子一同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集體土地證能貸款嗎
對于很多生活在鄉鎮的居民,房屋所建造的用地,往往屬于集體土地,因此個人是沒有產權的,只有土地的使用權。那集體土地證能貸款嗎?不少對這個話題比較感興趣,接著就一起來看看吧!
因為擁有集體土地證的人,對這塊土地沒有獨立的產權,只擁有使用權,所以不能進行貸款。另外根據相關規定來看,對于集體土地的買賣或抵押,不能以個人的形式進行交易。由于這種土地往往屬于集體所擁有,如果進行貸款的話,牽扯面比較廣。另外貸款必須符合名下有獨立的房產,因此擁有集體土地證的人不具備貸款條件。但隨著政策的寬松化,部分銀行可以使用信用貸款,但貸款額度不是很高。
由于集體土地使用權是針對集體成員對該土地具有合法的享有權,因此在財產上,無法確定歸屬。另外集體土地不能上市進行交易,出租用途也有嚴格的限制,不能使用于工業建設中。同時這類土地往往屬于國有用地或是集體所屬產權,因而這類土地所建造的房屋,屬于小產權房,不能辦理房產證。公有財產是無法抵押的,因此銀行是不會辦理貸款的,如果要貸款,只能通過其他抵押物來進行。
但擁有集體土地證,是允許過戶的,但買賣雙方必須是同一個集體,也就是同個地方的,不然過戶不了。另外土地證無法辦理的話,所建造的房屋證件是無法變更的,不符合房產部門規定。同時房屋具備土地證的話,在進行買賣的時候,雙方需要先提前簽署一份紙質合同,再來進行價格的申報,接著到相關房產部門辦理一系列的手續。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集體土地房產證可以貸款嗎
1、集體房產證可以貸款。國有出讓,集體所有,可憑集體房產證貸款。如果是農業、農村和農民的集體用地,就不能貸款,因為它屬于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國有出讓,集體所有財產,貸款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購房證明,售樓處出具的購房證明,需要到房產局出具集體房證明,可以根據信息查詢名下是否有其他財產,購房者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房管局出具的集體房證明;
(2)購房者收入證明的主要作用是方便銀行確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如果收入太低,貸款金額太高,申請起來比較困難,收入證明需要加蓋公章才能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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