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的歸屬應如何確定
[案情簡介] 陳某將自己的一處房屋賣于李某,李某向陳某先行支付了30萬元首付款,雙方約定,待李某向銀行辦理完貸款并支付全部房款后再去辦理房屋過戶。然而在李某辦理貸款期間,陳某又與張某就該房屋簽訂了買賣合同,在張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后,陳某與張某去房管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李某知情后,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陳某與張某的合同無效,房屋產權應歸其所有。法院經審理最終判定,房屋產權歸張某所有,陳某將30萬元首付款返還李某,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是典型的‘一房二賣’問題。馬紹恒法官介紹,在利益的驅動下,賣房人將其房屋出賣于一人后,又與其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再次出售,即發生所謂一房二賣問題。一房二賣所引發的問題比較復雜,本案中,兩個買房人均未實際占有房屋,但重要的一點是其中一個買房人完成了房屋所有權登記。馬紹恒法官分析說,法院之所以判定房屋歸張某所有,是基于《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確立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生效原則,意思即不動產物權的發生、變更和消滅,以登記為準。因此,本案中已經完成不動產物權移轉的買房人張某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權,李某只有根據合同未履行,向賣房人主張違約責任。現實中,一房二賣還存在另一種情況,各買房人均未辦理房屋產權移轉登記,且未占有出賣房屋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賣房人履行交付義務并辦理房屋產權移轉登記。對于這種情形,馬紹恒法官表示,由于各個買房人均未辦理房屋產權即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都是買賣合同的債權人,其地位是平等的,都有權請求賣房人交付房屋并辦理過戶。如果買房人的起訴有先后之分,依據正常的審判進度,法官往往會判決賣房人向第一個起訴的買房人履行交付和過戶,若賣房人履行了該義務,此后起訴的買房人,則只有請求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各買房人同時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其取得所有權,此時,由于標的物的唯一性,法官只能判決賣房人向其中一人履行義務。在此情況下,可以參考以下一些因素,比如誰已經占有了房屋、誰先支付了購房款、誰的買賣合同訂立在先、誰更需要該房屋等等。針對一房二賣給買房人帶來的交易風險,陳旭委員提醒,一房二賣問題在《物權法》及其配套法規中均有涉及,一房二賣的情況在法律層面上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買賣房屋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原建設部頒發的《房屋登記辦法》還對《物權法》中預告登記制度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因此,只要買房人能夠充分及時利用好預告登記制度,其合法權益是可以得到很好保護的。可見,房屋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以不動產登記簿上的登記為準,即登記簿上登記的人為所有人。但是在現實中,很多原本屬于夫妻共有或其他家庭成員共有的房屋由于種種原因,卻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買房人在與賣房人完成了房屋產權過戶后,房屋其他沒有被登記的共有人起訴主張該買賣無效,要求買房人返還房屋,此時又該如何處理?王淳法官介紹了他審判過的一個案例:徐某與王某簽訂協議,將其房屋賣與王某,徐某房產證上僅記載其個人為所有人。王某將房款付清后,徐某也將房屋過戶給了王某。其后,徐某之妻起訴主張該買賣無效,要求王某返還房屋。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應當取得房屋,判決駁回了徐某之妻的訴訟請求。王淳法官解釋說,在法理上,不動產登記在法律上的效力之一就是權利正確性推定力,即在沒有相反的足以推翻該登記的證據情況下,推定該登記的權利是正確的,即登記人就是真正的權利人。通俗的說,買房人善意地(意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在登記權利人之外還有其他權利人)相信該登記并與登記權利人進行交易的,在完成了過戶登記后,應該受到保護,其他沒被登記的共有人提起的該買賣無效并要求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對此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善意買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主張不知情一方只能以無權處分為由追究另一方出售房屋后得到的合同價款。這樣規定目的是維護國家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和相信該登記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陳旭委員補充介紹說,日常生活中,夫妻婚后購買的房產只登記在夫或妻一人名下的情況是常見的。因此,買房人在審查相關材料時,除了要看賣房人的房屋產權證外,還應要求賣房人出示其戶口簿,以審查賣房人是否為已婚人士,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在賣房人先前為貸款買房的情況下,通過審查賣房人與銀行簽署的《借款合同》中擔保人情況,也可以看出是否為夫妻共有。因為,雖然房屋產權證上是一方名字,但如果是婚后購房,在《借款合同》中往往可以體現出另一方。
預告登記怎么換產權證
法律分析:預告登記怎么換產權證:1、提供所需材料。2、進行產權登記。3、契稅稅率及繳款書的辦理:(1)提供戶主身份證復印件。(2)提供銷售發 票復印件(帶原件校驗)。(3)提供銷售合同及最終補充合同復印件(帶原件校驗)。(4)若開發公司代為辦理,則派遣員工時應出具公司蓋章的證明書。4、注意事項:保證合同、發票、測繪報告等各個憑證資料的內容一致性, 認真核對,確保措辭、各項數據、日期等一致無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預告登記證由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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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買房人購買的是期房的話,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般需要前往當地的房管局去辦理房屋預告登記證,不過很多人對于預告登記證都不怎么了解,那么預告登記證由誰保管呢?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預告登記證由誰保管
1、房屋預告登記證一般是由房屋產權人自己保管。房屋預告登記證一般是由開發商的工作人員統一代為辦理的,房屋預告登記證辦理好以后,也是由開發商的工作人員代為領取的,開發商領取到房屋預告登記證以后,一般需要轉交給房屋產權人。
2、為了避免開發商把已經售出的房屋賣給或者是抵押給其他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買房人應該向開發商咨詢具體的辦理情況,并且應該及時向開發商索要自己的房屋預告登記證。
3、當辦理了房屋預告登記證以后,即使開發商和買房人之間還沒有辦理好房屋過戶手續,房屋產權還是屬于開發商所有,但是開發商卻已經沒有權利處分這套房屋了,除非買房人自己同意授權給開發商處理這套房屋。
4、一旦房屋辦理了房屋預告登記證,那么當有其他買房人前往房管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時候,房管局的工作人員就會發現這套房屋已經辦理了房屋預告登記,那么就會拒絕為其他買房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從而很好的保障了原買房人的合法權益。
5、房屋預告登記證一般是有時效性的,一般情況下,買房人應該在可以辦理房產證之日起的三個月以內辦理好房屋過戶手續,假如業主沒有及時辦理好房屋過戶手續的話,那么三個月以后房屋預告登記證就會失去法律效力,無法再起到保護作用。
以上就是關于預告登記證由誰保管的詳細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為了避免開發商把已經售出的房屋賣給或者是抵押給其他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房屋預告登記證應該由房屋產權人自己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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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是誰
法律主觀:
房屋買賣協議 的買方或者其他不動產權協議當事人。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權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 不動產登記 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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