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可以抵押嗎
建筑材料可以抵押嗎:
在建工程是符合抵押物條件的就可以作為抵押物,所以說只要是抵押人有處分權的在建工程就能抵押。在建工程作抵押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抵押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的資金,并且只能向銀行貸款;
2、抵押人取得合法的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并且將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一并抵押;
3、在建工程作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登記是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的必備條件,不登記抵押權就沒有設立,債權人就不能取得抵押權。
抵押權設立生效時間是: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綜上所述,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能不能抵押
在建建筑能作為抵押物嗎 典型案例:某公司為了開發一個項目,急需一筆資金。他們決定把另一處正在建造的辦公樓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通過實地考察看到該建筑尚未竣工,遲遲沒有同意。那么,正在建造的建筑可以抵押嗎 案例解析:人們往往有一種習慣性思維,認為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由于權利歸屬尚未確定或者建筑物尚未成型,不能作為抵押物提供擔保,這種思維方式恰恰束縛了這些建筑有效地發揮潛在作用。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在建工程是符合抵押物條件的,所以說只要是抵押人有處分權的在建工程就能抵押。在建工程作抵押必須符合三個條件:第一,抵押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的資金,并且只能向銀行貸款;第二,抵押人取得合法的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并且將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一并抵押;第三,在建工程作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登記是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的必備條件,不登記抵押權就沒有設立,債權人就不能取得抵押權。 就本案來看,該公司用正在建造的辦公樓作為抵押物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銀行在給該公司貸款之前一定要調查清楚上述三個條件是否符合。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抵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資金流動和促進資金融通等優點,在滿足銀行拓展客戶的同時,又可解決的融資需求,所以廣泛地被銀行所采用。特別提醒的是銀行一定要考察好在建建筑是否合法。如果您有法律需求,
已辦理預售的在建工程還能抵押嗎
法律主觀:
一、辦理了預售可以辦在建工程抵押嗎
辦理了預售可以辦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民法典》出臺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擔保。
二、在建工程抵押注意事項
1.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必須是為“抵押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提供擔保,貸款的用途必須明確“用于該項目建設”。
2.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與債務人必須是同一人,在建工程不得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3.在建工程抵押的 抵押權 人應當是具有金融許可的機構(一般是銀行),并應對借款用途使用情況實行監管。
4.在建工程抵押的標的物應當是在建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未建部分不能設立抵押。因此,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必須現場察勘,并作好相應的記錄。
三、建工程抵押的訴訟時效
建工程抵押的 訴訟時效 是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客觀: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擔保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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