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經濟適用房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具有本市五城區城鎮戶口(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②在本市五城區落戶時間滿3年;③家庭年收入在3.5萬元以下;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⑤申請人未婚的,須年滿40周歲。據了解,去年福州市城區經適房申請人的家庭年收入在3.1萬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這次也放寬了申請條件。另外,經審核符合保障資格的瑯岐經濟區的申請人,房源在馬尾區范圍內提供。經濟租賃房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①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工作,不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人員;②在市本級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市、區直機關及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無住房的;或在市本級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在本市繳納稅款的高新技術企業引進的,經人事部門認定的緊缺急需人才,以及具有碩士及碩士學位以上或中級及中級職稱以上的技術人員,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無住房的。經審核符合保障資格的工作單位位于馬尾區、瑯岐經濟區的申請人,房源在馬尾區或瑯岐經濟區范圍內提供。6種情形不得申請廉租房、經適房: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①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福州市五城區戶籍的;②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或出售商品房的;③申請人或其配偶已享受過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的;④申請人與配偶雖已離異,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的;⑤申請人與配偶離異時間雖滿2年,但在離異前一方已享受過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的;⑥申請人雖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但該賬戶未建立于市本級的。
法律客觀:經濟適用房申請人須具備4個條件根據規定,經濟適用房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在本市五工作生活;(二)在本市五城區落戶時間滿3年;(三)年收入低于4萬元(含4萬元);(四)屬無房戶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此外,經濟適用房申請人未婚的,還必須年滿40周歲。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必須與申請人合并計算。申請人與家庭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戶口本的,該直系親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應與申請人合并計算。申請人雖無住房,但與申請人在同一戶口本的家庭直系親屬之一有住房的,該申請人不屬無房戶。申請人結婚滿三年,申請人與其配偶均無住房,且申請人與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戶口本時間至申請日時已連續滿三年的,該申請人可視為無房戶,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不合并計算。申請人與家庭直系親屬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戶口分戶或者遷出的,該直系親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仍應與申請人合并計算。經濟適用房這些情況不得申購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購:(一)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區戶籍的;(二)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或者出售商品房的;(三)夫妻雖已離異,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一方已享受過政府住房優惠政策的。申購經濟適用房按以下標準配售:四人戶以上(含四人戶)配售90平方米以下戶型,三人戶配售75平方米以下戶型,二人戶配售60平方米以下戶型、單人戶配售45平方米戶型。具體可根據家庭結構和房源供應等情況確定配售方案。經濟適用房申購要提供稅收證明申購經濟適用房應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如實填寫的《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證明;(二)提供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及實際居住地的現住房證明、與申請人合并計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直系親屬所擁有的其他房產證明,有工作單位的還需提交單位有無分配住房的證明;(三)提供申請人及合并計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直系親屬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基本工資、各類補貼或其他收入,應由所在單位提供;無工作單位的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辦理書面證明),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經營執照、上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經濟適用房申購手續申購手續這樣辦理:按照申請、登記、公示、審批的辦法,分批次批準購買經濟適用房。具體按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的區房管局(申請人戶口在的向馬尾區建設局)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登記手續,領取《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二)申請人如實填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并備齊所需材料,向工作單位和主管部門辦理收入和住房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向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辦理證明)手續后,報區房管局審核后,由區房管局上報市房管局復核。對申請人住房情況的核實由市房地產檔案館出具證明;(三)市房管局按照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和評分后,在福州日報、福州市地房地產聯合信息網上公示15天。(四)市房管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度和申請人的評分情況,按批次批準購房申請,對經批準的同一批次申請人,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五)申請人持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和選房順序號,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辦理選房和購房手續。按得分確定批準順序對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請人家庭的現住房面積、落戶時間以及困難情況等進行評分,以分數高低確定申購批準順序。經濟適用房評分標準如下:(一)按現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評分:無房戶計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計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計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計10分。(二)按戶口落戶本市五城區年限評分:以申請人或同戶籍直系親屬中落戶時間最長的進行計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滿1年按1年計算,每戶最高分為20分。集體戶不記分。(三)對殘疾人家庭、民政優撫家庭或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家庭,每戶加20分;同時符合條件的,仍按20分加分計算。經濟適用房上市時間有限制《規定》實施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應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并經當地區房管局鑒證確系住滿5年的,方可上市出售;《規定》實施后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應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并經當地區房管局鑒證確系住滿10年的,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時應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繳交土地出讓金。上市出售的經濟適用房,同等條件下政府優先回購,具體辦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經濟適用房交房1年不住要收回經濟適用房購房人必須在交房后1年內入住,入住時應向當地區房管局申請入住鑒證。辦理經濟適用房產權登記時,購房人應提供區房管局的入住鑒證。購房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入住的,將被責令退出已購住房,并由開發建設單位收回。開發建設單位與購房人簽訂的經濟適用房銷售合同,應按上述規定增加補充條款。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不得出租或出借。《規定》實施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購房人,應在《規定》實施后1年內入住,入住時應向當地區房管局申請入住鑒證。辦理經濟適用房產權登記時,購房人應提供區房管局的入住鑒證。《規定》實施后,1年內仍未入住的經濟適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收回。《規定》實施前已由單位團購,但尚未批準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由市房管局重新審核,確屬超過1年未入住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收回重新出售。單位自建的納入我市管理駐榕部隊和在榕中央直屬、省直屬系統以及市直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屬地原則,統一納入福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范圍,其銷售方案、銷售價格、銷售對象等,應按規定經市房管局審核批準后,方可出售。自建的經濟適用房可優先面向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的本單位職工出售,剩余部分由市房管局統籌安排出售給本市符合申購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對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方式取得購房資格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購房資格;已購經濟適用房的,責令其退出已購住房,注銷購房合同。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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