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基金交多少
房屋維修基金是按照房產的大小來計算的,具體是商品房的住戶房屋維修基金的數值是每平方米造價的5%到8%,而公有房的住戶需要繳納每平米房改成本的2%。房屋維修基金是用于房屋公共設施和房屋本體維修的基金。房屋維修基金是一種專用基金,在房屋的所有權出現轉讓的時候,房屋的維修基金也轉移給房屋新的所有人。
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情況1、在房屋稱重結構出現問題的時候,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一般是指房屋的墻體、柱、樓板和屋頂出現問題的時候,這個時候可以認為房屋的稱重出現了問題;
2、當房屋以外的公共部分出現問題的時候,也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公共設施是指房屋外的墻面、樓梯間和走廊等等;
3、公共設施這個比較好理解,是指所有業主共同使用的設施出現問題是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
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商品房的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按照當地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8%收取。具體的收取標準,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確定下來之后應當進行公告。公有住房的房屋維修基金是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一、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二、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是怎么規定的?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 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后,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柜臺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綜上所述,房屋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是法定的,也不是開發商想收多少就能收多少的。而且,房屋維修基金是專款專用,雖然平時由物業公司統一保管,但物業公司將房屋維修基金挪作他用的話,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物業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房屋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沒有固定的參考依據,一般是按照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8%收取的。具體的收費標準是由當地的房管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的,所以,業主只能按照開發商通知的標準交納房屋維修基金。
一、物業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物業維修基金收取標準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二、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是怎么規定的?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 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買了房子以后是要交房屋維修基金而不是物業維修基金,只不過,房屋維修基金可以由物業公司代為保管,但是房屋維修基金是專款專用的,如果物業公司隨便挪用房屋維修基金,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房子維修基金多少錢
房子維修基金多少錢
維修基金的支付比例是由購房者向開發商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房屋總價2%至3%或者100至200元的標準交納。各地房地產管理機構按照地方實際情況,制定維修基金的具體收費標準。在銷售商品房時,買方和賣方應簽訂維修資金支付協議,由買方按照2至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開發商)繳納維修資金。由開發商收取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的,不作為房屋銷售收入。
專項維修資金支付標準:多層(含電梯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各地房屋維修基金標準與經濟水平掛鉤,具體收取標準略有出入);單位單位的維修資金=單位單位面積x比例x單位面積。
注意:維修資金的具體標準是根據地方物業管理部門制定的,因此,不同區域的維護資金比例會有不同,請廣大業主到當地政府或房屋管理局網站咨詢。
什么情況下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資金:房屋保修期屆滿后,房屋主體結構、公用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和更新。主要承重構件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用空間指的是戶外墻壁,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用設施設備是指在住宅及其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有和使用的上下水管、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停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房屋維修資金是由房屋管理局負責管理的,其辦理手續比較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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