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候查封的債權人‼️錯失參與法院分配
案例
案號: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6執復146;號執行裁定書;復議申請人(案外人):施某輝;申請執行人:姜某如;被執行人:張某、黃某林。
先介紹下案情(請盆友們注意各個時間點):
1.姜某如訴張某、黃某林的案件,姜某如依據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法院的判決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2020年6月12日成功拍賣了黃某林購買的位于海門市的房產。拍賣成交后,該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執行財產分配方案,并于2020年7月28日向債權人等當事人送達。
2.2020年8月3日,施某輝向通州區法院遞交參與分配申請書,要求參與分配。該院不準許,理由是:施某輝申請參與分配已過截止日期。
3.施某輝提出異議稱,其與張某、黃某林之間的案件,江蘇省海門市法院已于2020年7月8日作出判決;且海門市法院于2020年5月8日就查封了被通州區法院拍賣的案涉不動產。
施某輝很委屈:“通州區法院在啟動參與分配程序過程中,明知拍賣標的有司法查封的情況下(我是輪候查封啊),既未通知海門市法院,也未通知我本人。”“我沒能及時申請參與分配,是因為不知道通州區法院的執行進程啊。”施某輝復議到南通市中級法院后,中院維持了通州區法院的認定,仍認為施某輝的參與分配申請依法不應支持。
分析中院理由
中院給出了三個理由拒絕施某輝的請求。筆者看完后,認為最重要的理由是第三個--“因為錢已經分完了,你來晚了,重新做分配方案,我不但要加班,而且為了你一個,我得罪十幾個,哪個風險大?"接著我們來聊聊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看到了吧,參與分配應當依債權人的申請來啟動(你的事你自己操心)。實踐中,雖然確實有執行法院主動通知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情形(真是人民的好法官);然而,如果執行法院/首封法院沒有主動通知呢?也沒有問題。
再深究下去:執行程序不是破產程序。破產程序追求的是完全公平受償;而執行程序是個案清償,就算有多個債權人共同分,也是追求相對公平的受償。有一種情況是:就算輪候查封的債權人沒有申請參與分配,但只要處理你案件的法院在查封財產后,書面通知了主持分配的法院,則,主持分配的法院仍應當通知輪候案件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
回到本案
本案中,施某輝錯過了截止期限,沒有及時申請參與分配;處理他案件的輪候查封法院,也沒有通知首封法院,于是,首封法院通州區法院也沒把施某輝納入分配程序中。到了這個份上,就預示著施某輝的債權打水漂了,追不回來了。
小結
施某輝的債權打水漂,原因在于:其本人沒有把主持分配的法院跟的很緊;沒有督促處理自己案件的法院及時通知主持分配的法院;而處理自己案件的法院也沒有上心。
于是,就悲催了。很多人動不動把法律上升到是否公平的角度,實際上,世上沒有絕對公平、相對公平已是難得。再完善的法律,也要靠人來執行;再說,“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自己的事情還是自己操心最靠譜嘍。
對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是: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等等。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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