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怎么辦如何起訴
工程款拖欠 的訴訟方法是首先依法收集能證明對方欠款事實的施工合同等證據,然后書寫起訴狀,寫明訴訟請求,明確訴請數額等,再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由法院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欠工程款有欠條法院怎樣處理
欠工程款有欠條法院處理方法如下:
1、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會依法做出判決;
2、勝訴之后,如果對方拒絕履行的,勝訴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工程欠款糾紛起訴程序有:
1、準確選擇被告,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
2、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3、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提交相應的材料;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
5、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
綜上所述,施工單位與發包人就工程款的支付進行協商,達成一致以后可以解決拖欠工程款的糾紛,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般協商都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如果發包人會按照合同約定來支付工程款的話,也不會等到協商解決;訴訟是發生糾紛以后比較有效的解決方式,因為法院的判決對于當事人是法律有約束力的,判決生效以后,當事人不履行給付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起訴拖欠工程款?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 訴訟 時間的掌握 企業應選擇起訴的最佳時機: 工程款 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并簽字蓋章后;在施工程出現拖欠或嚴重拖欠時。應當及時、準確、堅決地采取法律手段,嚴防被動起訴。 二、提起訴訟的必要條件 1、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 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 證據 資料必須充分 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因為周期長、投資大,大多數為隱蔽工程及專業性強等原因, 合同法 律關系比較復雜,而且糾紛一旦產生,業主方常以質量、工期等進行反索賠抗辯,更加增加了訴訟的難度,所以我們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下稱簡稱《批復》)頒布實施以來各地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說明,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保障訴訟后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盡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這一請求。 4、訴訟請求的范圍 通過大量的案件分析發現,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訴訟請求僅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 訴訟費 ,很少提及 違約金 、 律師 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在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法院是支持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違約金、律師費等少有請求,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認為在目前“買方市場”的環境中,“買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經萬幸了。在建筑市場利潤率越來越低的情況下,我們必須據理力爭。 三、重視 訴訟保全 在訴訟中的作用 如何保證訴訟勝訴后,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呢?關健的一步是必須在訴前或訴訟中采取訴訟保全的措施。 何謂訴訟保全呢?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后,或者訴訟開始前,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而對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所依法采取的各種強制性保護措施的總稱。之所以在訴訟實踐中重視 財產保全 措施,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判決生效后能順利地得到全部執行,從而切實實現勝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否則,法院的生效判決便有可能成為無法執行的一紙空文,當事人因勝訴而贏得的利益也根本無法得到實現。 四、運用工程鑒定的技巧,保證工程造價鑒定的結果有利于己方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提出鑒定的時間應在舉證期限內,因而這就涉及到一個提出鑒定時間和需不需要提出鑒定的技巧問題,有下列幾點可供參考: 1、如果是 招標 中標的工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計算,合同已約定具體價款一次性包死的話,視為工程造價已經約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鑒定。 2、發生爭議前,雙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鑒定機構進行造價審價的,或一方委托的造價審價結果已經另一方書面確認的,可不再申請重新鑒定。 3、雙方已經對工程款達成協議,而發包方延遲付款的,可不申請鑒定。 4、可事先準備工程款鑒定的申請書,待到雙方在庭前交換證據時,如發現發包方提出工程款數目和自己核算的數目相差甚遠,則必須當庭提出鑒定申請。否則,如數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鑒定。因為要不要提出鑒定和誰先提出鑒定,這不僅涉及到一個誰先預付鑒定費的問題,更涉及到案件的訴訟時間問題。首先,鑒定時間是不計入 審理期限 的。其次,辦理鑒定本身也存在著一個對自己不利的變數,從承包方的債權實現的時間和利益出發,應學會巧妙地運用鑒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鑒定的申請,就必須積極、及時地準備搜集相應完整的證據材料,包括設計圖紙、施 工資 料等,特別是對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價的雙方簽證資料,或在履約過程涉及工人工資或材料價格上漲等因素的資料,適時提供給鑒定機構,保證工程鑒定的結果有利于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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