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存在違法發包、轉包、掛靠、分包行為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違反招標投標效力規定的;違反工程建設標準規定的;低于成本價中標的;未取得許可證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一)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二)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三)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但違約金條款并不是結算和清算條款,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意思是有關報酬、費用等方面如何計算的問題。,同時,違約金條款也不是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等。,無效合同中關于違約金條款,是先有約定,違反約定才會適用本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現在“約定”無效了,不存在違約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適用本條款。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賠償責任。,(一)“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需注意: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予以接受,則合同仍然成立有效。除此之外,非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二)“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因此,沒有按國際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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