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發包人違約責任?
(1)由于發包人未給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而造成停、窩工或來回進出場地,發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付給勘察人停、窩工費,金額按預算的平均工日產值計算;
2)工期按實際延誤的工日順延;
3)補償勘察人來回的進出場費和調遣費。
(2)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工程停建而終止合同或發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時,勘察人未進行勘察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定金;已進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50%的勘察費;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則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100%的勘察費。
(3)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償付未支付勘察費的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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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法律主觀: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違約責任如下: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發包人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金額和期限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條 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怎么承擔
法律主觀:
施工合同歸責原則為嚴格責任,只要一方有違約行為,不論是否存在主觀過失或故意,都應 承擔民事責任 。具體有如下幾種: (一)發包人未及時撥付進度款時:(1)承包人應按書面催告發包人,發包人在催告函的合理期限內未付清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并可要求賠償停工損失。(2)但承包人雖提出口頭異議但仍繼續施工的,發生糾紛后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承擔此違約責任時,因承包人舉證不充分故而不予支持。 (二)中途停工:誰引起停工由誰承擔。 (三)隱蔽工程:隱蔽工程經雙方驗收后,承包人繼續施工而發現隱蔽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發包人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若屬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有過錯的,應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四)三無工程被責令停工的,承包人仍按發包人要求繼續施工,其損失主要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次要部分由承包人承擔。 (五)固定造價合同。遇到建材漲價風險時處理。漲價屬正常市場風險的,漲價部分由承包人自理。漲價超過正常市場風險的,承包人可要求增加工程價款。但是實務中很難認定,漲價風險是否屬正常市場風險,因而—旦鑒定固定造價合同后不太可能讓承包人追加工程價款。 (六)逾期交付,承包人應 承擔違約責任 。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 約定違約金 。倘若發包人損失超過違約金的,發包人可 要求對方賠償 。但作為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其罰懲性不強。故發包人要求賠償金額不得超過雙方締約時可預見限額。 (七)提前使用問題。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擅自使用所致質量等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負責。但需明確的,即使是發包人擅自使用,也不免除承包人在合理期間對工程結構、基礎工程的質量責任。 (八)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將工程及資料交付發包人。實際工作中,常發生承包人因為發包人未付清工程款而拒交工程的情況。發包人無法行使占有、處分權利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值得一提的是在發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之前,承包人拒交工程的,對承包人還是有好處的。按照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批復,同一工程有優先權,抵押權的,優先權優于抵押權。建設價款可就標的拍賣款,變賣款享有 優先受償權 。而進行變賣的前提,承包人仍占有、支配工程。 (九)拒絕驗收問題:工程竣工后,約定驗收期滿,發包人拒絕驗收,承包人可單方與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費用各半承擔。若因發包人拒絕提供驗收資料、文件,致使無法驗收的,視為發包人對工程已驗收合格。 (十) 拖欠工程款 :應從驗收后或約定付款期滿之次日起算滯納金。發包人拒絕,拖延驗收的,應從約定驗收期滿次日起算滯納金。未約定驗收期的,以工程竣工:日或施工人要求發包人驗收期滿次日起算滯納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施工合同乙方違約責任有哪些
工程發包是我國工程建設的主要方式,工程發包后發包方要與承包方簽訂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甲方一般為發包方,乙方為工程的承擔包。施工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那么施工合同乙方違約責任有哪些?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一、施工合同承包方(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二,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二、施工合同發包方(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一,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二,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第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第五,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三、允許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發生不可抗力時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的協商解除; (三)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1合同當事人乙方的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個大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四、簽訂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項 1、合同漏項。就是必須約定的條款沒寫,給后期決算帶來麻煩,在合同簽訂前,首先,我們可以對照公司合同范本,看看里面有哪些合同組成要素;其次,我們要有一個“連續性”思維方式,可以按照時間先后順序、工藝流程為主線思考可能存在的問題,從而對合同進行完善,思維是連續的,合同條款應該就不存在太大問題。 2、合同約定條款模糊。一句話可以有兩種理解意思,決算時雙方均按對自己有利的方式理解,是扯皮的導火索,應杜絕。 3、生搬硬套合同范本,有悖合同簽訂初衷。為了省事,生搬硬套合同范本,也不考慮合同的可執行性和項目管理模式,結果不但起不到合同指導施工的目的,反而阻礙了施工生產。我個人認為合同簽訂的前提是方便現場管理、指導現場施工,在這個大前提下再來明確經濟條款;否則,可能因合同簽訂不合理增加管理、施工、監控難度,間接增加項目成本。 4、簽字手續不完善。為圖省事,簽字的時候僅在最后一頁的甲方或乙方上簽字了事,孰不知合同的重要條款一般都不在最后一頁;有些合作方最后扯皮說“最后那頁字是我簽的,但前面你們換了”或“前面我看都沒看就簽了”,在打官司的時候法院按照同情弱勢群體,合同雙方均有知情權的條款執行,吃虧的肯定是我們。切記合同每頁都要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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