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建筑施工企業在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時,應有質量管理體系和相應的施工工藝技術標準。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選用,并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進場材料應有中文質量合格證明文件、規格、型號及性能檢測報告,對重要材料應有復驗報告。
3.0.4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崗石等天然石材必須符合國家現行行業標準《天然石材產品放射防護分類控制標準》JC518中有關材料有害物質的限量規定。進場應具有檢測報告。
3.0.5膠粘劑、瀝青膠結料和涂料等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選用,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的規定。
3.0.6廁浴間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塊材料應符合沒計要求。
3.0.7建筑地面下的溝槽、暗管等工程完工后,經檢驗合格并做隱蔽記錄方可進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0.8建筑地面工程基層(各構造層)和面層的鋪設,均應待其下一層檢驗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層。建筑地面工程各層鋪設前與相關專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以及設備管道安裝工程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
3.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時,各層環境溫度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摻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鋪設以及用石油瀝青膠結料鋪貼時,不應低于5℃;
2采用有機膠粘劑粘貼時,不應低于10℃;3采用砂、石材料鋪設時,不應低于0℃。
3.0.10鋪設有坡度的地面應采用基土高差達到設計要求的坡度;鋪設有坡度的樓面(或架空地面)應采用在鋼筋混凝土板上變更填充層(或找平層)鋪設的厚度或以結構起坡達到設計要求的坡度。
3.0.11室外散水、明溝、踏步、臺階和坡道等附屬工程,其面層和基層(各構造層)均應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時應按本規范基層鋪設中基土和相應墊層以及面層的規定執行。
3.0.12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溝,應設置伸縮縫,其延米間距不得大于10m;房屋轉角處應做45°縫。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溝和臺階等與建筑物連接處應設縫處理。上述縫寬度為15~20mm,縫內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3.0.13建筑地面的變形縫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地面的沉降縫、伸縮縫和防震縫,應與結構相應縫的位置一致,且應貫通建筑地面的各構造層;
2沉降縫和防震縫的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縫內清理干凈,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蓋,并應與面層齊平。
3.0.14建筑地面鑲邊,當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強烈機械作用下的水泥類整體面層與其他類型的面層鄰接處,應設置金屬鑲邊構件;
2采用水磨石整體面層時,應用同類材料以分格條設置鑲邊;
3條石面層和磚面層與其他面層鄰接處,應用頂鋪的同類材料鑲邊;
4采用木、竹面層和塑料板面層時,應用同類材料鑲邊;
5地面面層與管溝、孔洞、檢查井等鄰接處,均應設置鑲邊;
6管溝、變形縫等處的建筑地面面層的鑲邊構件,應在面層鋪設前裝設。
3.0.15廁浴間、廚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體)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層與相連接各類面層的標高差應符合設計要求。
3.0.16檢驗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漿強度試塊的組數,按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筑地面工程不應小于1組。當每一層(或檢驗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積大于1000m2時,每增加1000m2應增做1組試塊;小于1000m2按1000m2計算。當改變配合比時,亦應相應地制作試塊組數。
3.0.17各類面層的鋪設宜在室內裝飾工程基本完工后進行。木、竹面層以及活動地板、塑料板、地毯面層的鋪設,應待抹灰工程或管道試壓等施工完工后進行。
3.0.1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層(各構造層)和各類面層的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應按每一層次或每層施工段(或變形縫)作為檢驗批,高層建筑的標準層可按每三層(不足三層按三層計)作為檢驗批;
2每檢驗批應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層(各構造層)和各類面層所劃分的分項工程按自然間(或標準間)檢驗,抽查數量應隨機檢驗不應少于3間;不足3間,應全數檢查;其中走廊(過道)應以10延長米為1間,工業廠房(按單跨計)、禮堂、門廳應以兩個軸線為1間計算;
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項工程施工質量每檢驗批抽查數量應按其房間總數隨機檢驗不應少于4間,不足4間,應全數檢查。
3.0.19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項工程施工質量檢驗的主控項目,必須達到本規范規定的質量標準,認定為合格;一般項目80%以上的檢查點(處)符合本規范規定的質量要求,其他檢查點(處)不得有明顯影響使用,并不得大于允許偏差值的50%為合格。凡達不到質量標準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規定處理。
3.0.20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施工質量驗收應在建筑施工企業自檢合格的基礎上,由監理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對分項工程、子分部工程進行檢驗。3.0.21檢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查允許偏差應采用鋼尺、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和水準儀;
2檢查空鼓應采用敲擊的方法;
3檢查有防水要求建筑地面的基層(各構造層)和面層,應采用潑水或蓄水方法,蓄水時間不得少于24h;
4檢查各類面層(含不需鋪設部分或局部面層)表面的裂紋、脫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應采用觀感的方法。
3.0.22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應對面層采取保護措施。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如下:
1 、總 則。
1.0.1、 為加強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統一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施工質量,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
1.0.3、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檢驗 inspection。
對項目的特征、性能進行量測、檢查、試驗等,并將結果與設計和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項目每項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動。
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及器具等進入施工現場后,在外觀質量檢查和質量證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從施工現場抽取試樣送至試驗室進行檢驗的活動。
2.0.2 、驗收 acceptance。
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合格的基礎上,根據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以書面形式對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格標準作出確認的活動。
2.0.3、 主控項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對質量、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
2.0.4 、一般項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
2.0.5、 驗槽 ground inspecting。
基坑或基槽開挖至坑底設計標高后,檢驗地基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動。
3 、基本規定。
3.0.1 、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驗收規定的要求。
2 、質量驗收的程序應符合驗收規定的要求。
3 、工程質量的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4 、質量驗收應進行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5、 質量驗收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3.0.2 、地基基礎工程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2 、設計文件、圖紙會審記錄和技術交底資料。
3 、工程測量、定位放線記錄。
4 、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
5、 施工記錄及施工單位自查評定報告。
6、 監測資料。
7 、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8 、檢測與檢驗報告。
9 、竣工圖。
一、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
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施工單位應配合監理工程師作好下列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
1.完成收尾工程
收尾工程的特點是零星、分散、工程量小,但分布面廣,如果不及時完成,將會直接影響項目的竣工驗收及投產使用。
做好收尾工程,必須摸清收尾工程項目,通過竣工前的預檢,作一次徹底的清查,按設計圖紙和合同要求,逐一對照,找出遺漏項目和修補工作,制定作業計劃,相互穿插施工。
2.竣工驗收資料的準備
竣工驗收資料和文件是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從施工開始就應完整地積累和保管,竣工驗收時應經編目建檔。
3.竣工驗收的預驗收
竣工驗收的預驗收,是初步鑒定工程質量,避免竣工進程拖延,保證項目順利投產使用不可缺少的工作。通過預驗收,可及時發現遺留問題,事先予以返修、補修。
二、竣工驗收的依據
竣工驗收依據主要有: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綱要、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和說明書,設備技術說明書,招標投標文件和工程合同,圖紙會審記錄、設計修改簽證和技術核定單,現行的施工技術驗收標準及規范,協作配合協議,以及施工單位提供的有關質量保證文件和技術資料等。工程項目的規模、工藝流程、工藝管線、生產設備、土地使用、建筑結構、建筑面積、內外裝修、質量標準等,必須與上述文件、合同所規定的內容一致。
三、竣工驗收的標準
由于建設工程項目門類很多,要求各異,因此必須有相應竣工驗收標準,以資遵循。一般有土建工程、安裝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橋梁工程、電氣工程及鐵路建筑安裝工程等的驗收標準。
1.土建工程驗收標準
凡生產性工程、輔助公用設施及生活設施按照設計圖紙、技術說明書、驗收規范進行驗收,工程質量符合各項要求,在工程內容上按規定全部施工完畢,不留尾巴。即對生產性工程要求室內全部做完,室外明溝勒腳、踏步斜道全部做,內外粉刷完畢;建筑物、構筑物周圍2m以內場地平整、障礙物清除,道路及下水道暢通。對生活設施和職工住宅除上述要求外,還要求水通、電通、道路通。
2.安裝工程驗收標準
按照設計要求的施工項目內容、技術質量要求及驗收規范的規定,各道工序全部保質保量施工完畢,不留尾巴。即工藝、燃料、熱力等各種管道已做好清洗、試壓、吹掃、油漆、保溫等工作,各項設備、電氣、空調、儀表、通訊等工程項目全部安裝結束,經過單機、聯動無負穡及投料試車,全部符合安裝技術的質量要求,具備形成設計能力的條件。
3.人防工程驗收標準
凡有人防工程或結合建設的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人防工程的有關規定,并要求:按工程等級安裝好防護密閉門;室外通道在人防密閉門外的部位增設防護門進、排風等孔口,設備安裝完畢。目前沒有設備的,做好基礎和預埋件,具備有設備以后即能安裝的條件;應做到內部粉飾完工;內部照明設備安裝完畢,并可通電;工程無漏水,回填土結束;通道暢通等。
4.大型管道工程驗收標準
大型管道工程(包括鑄鐵管和鋼管)按照設計內容、設計要求、施工規格、驗收規范全部(或分段)按質量敷設施工完畢和竣工,泵驗必須符合規定要求達到合格,管道內部垃圾要清除,輸油管道、自來水管道還要經過清洗和消毒,輸氣管道還要經過通氣換氣。在施工前,對管道材質用防腐層(內壁及外壁)要根據規定標準進行驗收,鋼管要注意焊接質量,并加以評定和驗收。對設計中選定的閘閥產品質量要慎重檢驗。地下管道施工后,對覆地要求分層夯實,確保道路質量。
更新改造項目和大修理項目,可以參照國家標準或有關標準,根據工程性質,結合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由業主與承包商共同商定提出適用的竣工驗收的具體標準。
四、竣工驗收的范圍
凡列入固定資產計劃的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所規定的內容和施工圖紙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備投產和使用條件,不論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性質,都要經建設單位及時組織驗收,并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轉帳手續。
有的建設項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標準,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亦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對剩余工程,應按設計留足投資,限期完成。有的項目投產初期一時不能達到設計能力所規定產量,不能因此而拖延辦理驗收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
有些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或實際上生產方面已經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設計規模續建的,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可縮小規模,報主管部門(公司)批準后,對已完的工程和設備,盡快組織驗收,移交固定資產。
五、竣工驗收的條件
1.施工單位承建的工程項目,達到下列條件者,可報請竣工驗收
(1)生產性工程和輔助公用設施,已按設計建成,能滿足生產要求。例如,生產、科研類建設項目、土建、給水排水、暖氣通風、工藝管線等工程和屬于廠房組成部分的生活間、控制室、操作室、煙囪、設備基礎等土建工程均已完成,有關工藝或科研設備也已安裝完畢。
(2)主要工藝設備已安裝配套,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符合要求,已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中所規定的產品。
(3)生產性建設項目中的職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活福利設施以及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初期的需要。
(4)非生產性建設的項目,土建工程及房屋建筑附屬的給水排水、采暖通風、電氣、煤氣及電梯已安裝完畢,室外的各管線已施工完畢,可以向用戶供水、供電、供暖氣、供煤氣,具備正常使用條件。如因建設條件和施工順序所限,正式熱源、水源、電源沒有建成,則須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采取臨時措施解決,使之達到使用要求,這樣也可報竣工提請驗收。
2.工程項目達到下列條件者,也可報請竣工驗收
工程項目(包括單項工程)符合上述基本條件,但實際上有少數非主要設備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內不能解決,或工程雖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完,但對投產、使用影響不大,也可報請竣工驗收。例如:非生產性項目中的房屋已經建成,電梯未到貨或晚到貨,因而不難安裝,或雖已安裝但不能同時交付使用;又如住宅小區中房屋及室外管線均已竣工,但個別的市政設施沒有配套完成,允許房屋建筑施工企業將承建的建設項目報請竣工驗收。
這類項目在驗收時,要將所缺設備、材料和未完工程列出項目清單,注明原因,報監理工程師以確定解決的辦法。當這些設備、材料或未完工程已安裝完或修建完時,仍按前述辦法報請驗收。
3.工程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施工企業不能報請監理工程師作竣工驗收
(1)生產、科研性建設項目,因工藝或科研設備、工藝管道尚未安裝,地面和主要裝修未完成者。
(2)生產、科研性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已經完成,但附屬配套工程未完成影響投產使用。如:主廠房已經完成,但生活間、控制室、操作間尚未完成;車間、鍋爐房工程已經完成,但煙囪尚未完成等。
(3)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的房屋建筑已經竣工,但由本施工企業承擔的室外管線沒有完成,鍋爐房、變電室、冷凍機房等配套工程的設備安裝尚未完成,不具備使用條件。
(4)各類工程的最后一道噴漿、表面油漆活未做。
(5)房屋建筑工程已基本完成,但被施工企業臨時占用,尚未完全騰出。
(6)房屋建筑工程已完成,但其周圍的環境未清掃,仍有建筑垃圾。
六、竣工驗收的程序
竣工驗收應由監理工程師牽頭,項目經理配合進行。
1.施工單位作竣工預驗
施工單位竣工預驗是指工程項目完工后要求監理工程師驗收前由施工單位自行組織的內部模擬驗收,內部預驗是順利通過正式驗收可靠保證,為了不致使驗收工作遇到麻煩,最好邀請監理工程師參加。
預驗工作一般可視工程重要程度及工程情況,分層次進行。通常有下述三層次:
(1)基層施工單位自驗。基層施工單位,由施工隊長組織施工隊約有關職能人員,對擬報竣工工程的情況和條件,根據施工圖要求、合同規定和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主要包括竣工項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工程資料是否齊全,工程完成情況是否符合施工圖及使用要求等。若有不足之處,及時組織力量,限期修理完成。
(2)項目經理組織自驗。項目經理部根據施工隊的報告,由項目經理組織生產、技術、質量、預算等部門進行自檢,自檢內容及要求參照前條。經嚴格檢驗并確認符合施工圖設計要求,達到竣工標準后,可填報竣工驗收通知單。
(3)公司級預驗。根據項目經理部的申請,竣工工程可視其重要程度和性質,由公司組織檢查驗收,也可分部門(生產、技術、質量)分別檢查預驗,并進行評價。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提出修補措施,由施工隊定期完成,再進行檢查,以決定是否提請正式驗收。
2.施工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報告
施工單位決定正式提請驗收后應向監理單位送交驗收申請報告,監理工程師收到驗收申請報告后應參照工程合同的要求、驗收標準等進行仔細的審查。
3.根據申請報告作現場初驗
監理工程師審查完驗收申請報告后,若認為可以進行驗收,則應由監理人員組成驗收班子對竣工的工程項目進行初驗,在初驗申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或以備忘錄的形式告訴施工單位,并令其按有關的質量要求進行修理甚至返工。
4.由監理工程師牽頭,組織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參加正式驗收
在監理工程師初驗合格的基礎上,便可由監理工程師牽頭,組織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參加,"在規定時司內進行正式驗收。
5.竣工驗收的步驟
竣工驗收一般分為兩個階段進行:
(1)單項工程驗收。是指在一個總體建設項目中,一個單項工程或一個車間已按設計要求建設完成,能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且施工單位已預驗,監理工程師已初驗通過,在此條件下進行的正式驗收。
由幾個建筑安裝企業負責施工的單項工程,當其中某一個企業所負責的部分已按設計完成,也可組織正式驗收,辦理交工手續,交工時應請總包施工單位參加,以免相互耽誤時司。例如:自來水廠的進水口工程,其中鋼筋混凝土沉箱和水下頂管是基礎公司承擔施工的,泵房土建則由建筑公司承擔,建筑公司是總包單位,基礎公司是分包單位,基礎公司負責的單體施工完畢后,即可辦理竣工驗收交接手續,請總包單位(建筑公司)參加。
對于建成的住宅可分幢進行正式驗收。例如:一個住宅基地一部分住宅己按設計要求內容全部建成,另一部分還未建成,可將建成具備居住條件的住宅進行正式驗收,以便及早交付使用,提高投資效益。
(2)全部驗收。是指整個建設項目己按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施工單位預驗通過,監理工程師初驗認可,由監理工程師組織以建設單位為主,有設計、施工等單位參加的正式驗收。在整個項目進行全部驗收時,對已驗收過的單項工程,可以不再進行正式驗收和辦理驗收手續,但應將單項工程驗收單作為全部工程驗收的附件而加以說明。
1)項目經理介紹工程施工情況、自檢情況以及竣工情況,出示竣工資料(竣工圖和各項原始資料及記錄)。
2)監理工程師通報工程監理中的主要內容,發表竣工驗收的意見。
3)業主根據在竣工項目目測中發現的問題,按照合同規定對施工單位提出限期處理的意見。
4)暫時休會,由質檢部門會同業主及監理工程師討論工程正式驗收是否合格。
5)復會,由監理工程師宣布驗收結果,質監蛄人員宣布工程項目質量等級。
(3)辦理竣工驗收簽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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