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筑企業與其內部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簽訂承包協議,將以企業名義承接的工程項目交由承包人組織施工,建筑企業對財務、工程質量技術等方面加以管理、監督,承包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向建筑企業繳納一定管理費的經營合同。
法律依據:《關于改革國營施工企業經營機制的若千規定》 第二條 施工企業內部可以根據承包工程的不同情況,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內部承包經營責任制,以調動基層施工單位的積極性。可組織混合工種的小分隊對或專業承包隊,按單位工程進行承包,實行內部獨立核算;也可以由現行的施工隊進行集體承包,隊負盈虧。不論采取哪種承包方式,都必須簽訂承包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關系。
法律分析:內部承包作為企業的一種經營模式,本身并不違法,但實踐中常出現名為內部承包實為違法分包、轉包或掛靠的情況,這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會導致所簽合同歸于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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