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不給找哪個部門
法律主觀:
拖欠工程款找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雙方可以先行協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協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就該工程拍賣價款受償;或者承包人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就該工程折價款受償。
法律客觀:
一、拖欠工程款找哪個部門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法院應該是區或者縣人民法院。拖欠工程款屬于民事糾紛,清欠辦只負責農民工工資,所以應該在應付工程款之日起兩年內到法院起訴。憑借欠條可以直接起訴建設單位,但是應當盡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結算文件。起訴時盡量申請財產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賬戶,可以保障案件判決的順利執行。二、拖欠工程價款要支付利息嗎從法理上講,利息屬于法定孳息,應當自工程欠款發生時起算,但由于建設工程是按形象進度付款的,許多案件難以確定工程款欠款發生之日,因此,各級法院對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應當從何時計付,認識不一,掌握的標準也不統一。有的從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起算,有的從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起算,還有的從終審判決確定工程價款給付之日起算,為了統一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付時間,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的時間點即為應付工程款的時間,對付款時間約定不明確或沒有約定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未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這是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履行情況,把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分為三種情況。建設工程是一種特殊商品,建設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種交易行為,一方交付商品,對方就應當付款,該款就產生利息;建設工程因結算不下來而未交付的,為了促使發包人積極履行給付工程款的主要義務,把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作為工程價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當事人因結算糾紛起訴到法院,承包人起訴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發包人要求履行付款義務之時,人民法院對其合法權益應予保護。對于拖欠工程款的民事糾紛,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訴訟,此時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沒有合同拖欠工程款的糾紛如何處理
簽訂合同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建造工程開工的前提是要求承包者與勞動者簽訂施工合同、承包合同等。只有簽訂合同,才能依法保障勞動者相關權益。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存在,那么沒有合同拖欠工程款的糾紛如何處理?請隨一同閱讀下文了解。一、沒有合同拖欠工程款的糾紛如何處理 當遇到合同糾紛時,可先向有關事業單位進行調解,如對方拒絕調解,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或監管站進行投訴,申請調解。如果調解不順,我者是調解結果存在爭議,就應該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和民主建設的不斷完備,學會懂法用法是每個公民應該學習的能力。一旦出現工程款沒有簽訂合同,而對方拖欠工資款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這種民事訴訟的方式,有利于合理合法的維護自身權益,法院在接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后,會根據實際調查情況以及相關證據,判決工程方依法按期支付勞動者工資款,以此達到勞動者維權的目的。
二、怎么向法院起訴追討工程款 當事人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三、追索工程款的訴訟證據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發包人沒有如約支付工程款的時候,承包方主要需準備和運用以下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1、招標公告、投標書、中標通知書組成的招投標文件 在雙方未簽訂施工合同的情況下,該類型證據主要有以下證明作用: (1)證明雙方要約、承諾過程,可以上述文件認定合同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 (2)該文件已經包含了雙方的交易條件,上述文件亦可直接構成施工合同內容; (3)如果實際履行行為不符合上述文件的約定,則違約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2、施工合同及附件、補充合同如備忘錄、修正條款及合同 該類型證據主要有以下證明作用: (1)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2)證明工程款的計算標準。3、工程簽證文件 工程簽證是建設工程合同雙方對合同履行中具體工程量變更、工程施工事務協商確認的文件。一般認為,它具有以下證明作用: (1)其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雙方法律行為。工程簽證是在施工活動中,因客觀情況變化,雙方當事人對具體履約行為進行變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產物,一般在工程承包合同的通用條款中對簽證的提出、協商及簽署都有規定; (2)工程簽證內容歸根結底涉及工程款項的補充計算,故其可以直接作為工程結算、審計的重要依據。 (3)工程簽證是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例行工作,對其載明內容具有獨立的證明力。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施工計劃的變化,是建設工程交易的行業慣例及例行工作。4、工程施工計劃或方案、工程圖紙、技術規范、工程進度計劃及記載工程施工狀況的監理日記等項目現場文件、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 這些文件可能具備直接證明力,或者可能由數份文件作為間接證據組合證明施工履行及其與合同約定標準間的比較,同時其又可作為合同性行為成立與否的間接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該規定在法律依據上直接確認了其他工程文件的形式證明力。5、雙方的往來信件及會談紀要 后者包括施工過程中,業主、監理工程師和建筑承包人定期、不定期的會議記錄或決議。這些文件在證明內容上具有兩個作用:其一,如果記載內容涉及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者,可以認為具備合同的效力;其二,相關記載內容本身可作為承包合同履行中雙方履行行為的直接、間接證據。6、施工期間的自然條件資料、水電供應等影響施工的環境情況文件、公布的物價指數、材料的采購、訂貨、運輸、進場、使用方面的憑據。 一般情況下,該部分材料法官并不作為直接證據采信而構成案件事實,通常需要借助專業鑒定人員的判斷、鑒定報告來決定是否采信。 以上就是沒有合同拖欠工程款的糾紛如何處理的相關內容。實踐中,要是遇到了拖欠工程款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先找當地的建委清欠辦來進行調解,如果無法調解或者當事人對調解結果不滿意的話,建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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