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項目必須交個人所得稅。從事建筑業的工程承包人、個體戶及其他個人為掛靠項目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對納稅義務人從事建筑業取得的所得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316號文)規定,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下同),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下同)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以掛靠方式經營的,如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被掛靠人為納稅人,被掛靠人從掛靠人收取的掛靠費應按照所掛靠經營業務的性質確定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以掛靠人為納稅人的,被掛靠人收到的掛靠費按照商務輔助服務-企業管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法律客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二條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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