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轉讓過戶流程
以下是國有土地轉讓過戶的流程:
1. 申請:申請人需要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包括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相關材料。
2. 審核: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對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合法性、申請人的資格、土地使用規劃等方面。
3.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審核通過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與申請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權利和義務等。
4. 繳納土地出讓金:申請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土地出讓金,以確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5. 過戶:完成土地出讓金的繳納后,申請人需要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過戶申請,包括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相關材料。
6. 審核: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對過戶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過戶申請的合法性、申請人的資格等方面。
7. 辦理過戶手續:審核通過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頒發土地使用權證,并將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登記在該證上,完成土地的過戶手續。
初始(變更)土地登記的申請人在申請登記的時候,應當提交哪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單位設立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或者是個人身份的證明和戶籍的證明;
3、出具土地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屬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情況,還須要提交共有人的共同使用該宗土地的約定或者協議等相關資料;
4、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的附著物的合法產權的證明;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所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的資料。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國有土地轉讓過戶流程可能會有所不同,申請人需要根據當地的具體規定進行操作。此外,國有土地轉讓過戶涉及的法律法規較多,申請人需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申請過程的合法性和順利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國有土地轉讓過戶流程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筑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托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接到申請后,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并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
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筑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并制圖確定四至、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于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采取必要調控措施。
5、認真核對原批準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
6、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后,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準。
7、交納有關稅費。
8、審批后,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經辦人依據補簽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是如何完成的呢?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筑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托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接到申請后,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并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筑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地價評估,并提供報告書。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于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采取必要調控措施。
4、填寫轉讓審批表。認真核對原批準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
5、審批。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后,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準。
6、交納稅費
7、登記編號。審批后,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8、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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