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土地抵押后新建房屋是否在抵押范圍
不在。土地抵押之后,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物。土地使用權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但由于建筑物依附于土地使用權之上,因此在土地使用權抵押變現時,新增的建筑物也需要一并變現,其折價款不屬于抵押財產,抵押權人物權優先受償。
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建設用地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筑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設用地的管理、定額、審批、和許可等幾方面的規定。政府職能部門運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和技術的綜合手段,來配置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各用地單元的用地關系,保證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基本需要,嚴格控制農業用地向非農業用地轉變而采取的各項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土地抵押的土地抵押申報資料:
1、抵押雙方申請書各1份;
2、抵押雙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委托書原件各1份;
3、抵押雙方的法人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
4、抵押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
5、土地使用證原件;
6、土地估價報告1份,土地估價技術報告1份;
7、抵押宗地征地費、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的繳款證明1份;
8、抵押宗地內附著物的產權證明及承諾書各1份;
9、抵押合同原件1份;
10、借款合同原件1份;
11、抵押宗地圖、坐標表原件各1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怎么處理
在進行抵押的時候很多人會選擇用不動產進行抵押,最常見是使用房屋抵押,但是也有使用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那么在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怎么處理?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怎么處理 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新增建筑物是指土地使用權取得后,在裸地上加蓋的建筑物。本來土地使用權取得后就是為了加蓋廠房或者其他設施,凡是在土地上新增添的建筑物,意味著該土地已被使用。只要建筑物不屬于違章建筑,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不應劃為抵押財產。土地使用權抵押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根據上述規定不能抵押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即便是當事人簽訂了抵押合同也是無效的。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則。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所以當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時,不可能進行單純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或房屋產權抵押,而必須將土地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同時抵押,并按照規定分別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和房產抵押登記。 關于土地抵押合法憑證。根據(1997)國土(籍)字第2號《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合法憑證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而《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不作為抵押權的法律憑證,抵押權人不得扣押抵押證書。抵押權人扣押的土地證書無效,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原土地證書作廢,并辦理補發新證手續。過去有的銀行辦理抵押登記,直接扣押抵押人的土地證書,以為這樣保險,實際上存在著非常大的風險。保險問題。 根據《民法典》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因此土地使用權抵押辦理房地產保險,可以確保抵押人的權益。所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特別是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抵押權人最好要求抵押人對地上建筑物辦理保險手續,并在保險單上注明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合同的期限應長于抵押協議的期限。如果被抵押的土地因特殊原因受到損害,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抵押人讓與的賠償或補償請求權,代替抵押人直接向第三人或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或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關于房地產抵押權與房地產出租的法律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這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已經出租的房地產抵押,這種情況租賃關系成立在先,抵押權設定在后,抵押與租賃互不影響,只要抵押人以書面形式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 另一種情況是房地產權利人將已經抵押的房地產出租,這種情況下抵押權設定在先,租賃關系成立在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租賃關系應隨著抵押權實現而解除。抵押權對房地產轉讓法律關系的影響。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部份,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份由債務人清償。因此,購買抵押房地產要謹慎,以防得到的是無效轉讓的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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