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續租權的法律規定
優先續租權的法律規定一、優先續租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優先續租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1)相關法律上沒有租賃期滿后的優先續租權概念,只規定有租賃期之內的優先購買權;
(2)優先續租權常見于租賃合同中雙方的自由約定,如有相應的條款約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可以按約定提出繼續租賃的主張;
(3)約定的優先租賃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不過,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優先租賃權不能否定新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只能是追償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第七百五十七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二、合同成立需要具備哪些要件
合同成立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1、須有兩方以上訂立合同的當事人;
2、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內容經協商一致,達成合意。
同等條件優先續租權如何認定
房屋的續租權稱為優先承租權,優先承租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屆滿,出租人需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權。
【法律分析】
優先權是一種附限制條件的物權,在同等條件下才享有。同等條件的內容,首先是指同一價格,即租金應當相同;其次,租金的支付方式與期限,也應等同,若是分期付款,那么分期付款之方式亦應相同。可見,在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那么,在出租房屋時,承租人亦應可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這與立法精神并不相悖。我國法律只規定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優先購買權等。“優先承租權”并非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在合同中約定足夠程度的違約責任,以防止出租人在利益驅使下違約將房屋租賃給第三人,這樣才有可能實現“優先承租權”。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優先承租權”的規定,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也并沒有禁止合同當事人約定這種權利,因此只要這種約定是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就應認為約定有效而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民法典|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
民法典,人民之典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發布,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的規定包含了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社會活動社會關系的每一個細節,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下面跟一起去學習 《民法典》小案例第二十期 _ 《民法典》小案例(39) ——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 問:小周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繼續租,有其他房客來看房,這時小周有什么權利?
答:房屋的“續租權”在法律上稱為“優先承租權”。優先承租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屆滿,出租人需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權。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優先承租權是一種附限制條件的物權,在同等條件下才享有。同等條件的內容,首先是指同一價格,即租金應當相同;其次,租金的支付方式與期限,也應等同。若是分期付款,那么分期付款之方式亦應相同。 故,本案中,相同條件下小周有優先承租權。 《民法典》小案例(40) ——小區的這些收入屬于誰? 問:小區內占用公共道路的車位對外開放收費、小區公共電梯內貼廣告的收入,屬于誰?
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優先承租權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分析:1、 優先承租權是指承租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于租賃期限屆滿后,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原租賃物的權利。 在合同法時代,優先承租權因雙方約定而產生。
2、優先承租權客體,僅僅限于租賃房屋,而不包括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租 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第二款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相關推薦:
建筑工程承包(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內容有哪些)
工程監理費(工程監理費如何收取)
工程欠款糾紛(工程款糾紛解決途徑是什么)
建筑施工合同訂立的程序(簡述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程序)
建筑工程招標(建設工程招標的種類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