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法院查封怎么解封
房子被法院查封怎么解封,首先,先要了解,房產被法院查封一般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起訴階段的查封和執行階段的查封。
1、起訴階段的查封
起訴階段的查封,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申請解封的話,那就只能等查封期限滿了才能夠解封。
2、執行階段的查封
執行階段的查封,只能等判決執行完畢后,經當事人申請,對房產予以解封。
法院解封房產的具體法定流程:
1、法院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產的法律文書。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解封處理。
4、解封是指,被查封的房產因法定查封期限屆滿或者已經強制執行完畢,經被查封財產的當事人申請,法院作出予以解封的決定并執行。
友情提醒:
如果要申請解封的話,一般還是要選擇一家靠譜的擔保公司來操作,擔保公司都有專門的律師團隊,可以省去很多麻煩,而且速度也比較快。
如何向法院申請解除查封房產
向法院申請解除查封房產流程如下:
1、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2、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3、被申請人已主動將申請人請求的標的物提交法院保管;
4、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請人自行履行義務;
5、申請人向法院聲明放棄請求。
房產買房流程如下:
1、賣方要配合買方進行產權調查。包括審定房屋產權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要注意產權證上的業主姓名與售房者是否相符,有無抵押或共有人等;
2、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詳細簽訂房價,付款方式,交房時間和定金多少;
3、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屋進行現場勘查和評估、中介公司為買家到相關銀行辦理貸款手續。貸款申請時間比較嚴格,時間多數為半個月,當然每個地區不一樣。最后待銀行審批后,獲得同意發放后,開始辦理過戶手續;
4、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在辦理上述手續后,雙方當事人應憑過戶手續,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房產查封了怎么最快解封
法律主觀:
通常情況下,法院查封房產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債權人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對債務人的房產進行了查封, 第二種是法院判決生效后,債權人 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再對債務人的房產進行處置之前先通過查封限制房屋的所有權。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要通過怎樣的方式解除查封呢, 第一,可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由債權人主動向法院申請解除查封。第二,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財產作為擔保,申請法院解除已經查封的房產。當然,這兩種方案是建立在法院查封正確,債務人確實欠付債務的基礎之上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房子查封后如何解封
解封是指,被查封的房產因法定查封期限屆滿或者已經強制執行完畢,經被查封財產的當事人申請,法院作出予以解封的決定并執行:
1、法院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產的法律文書;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解封處理。
房產查封最新規定
1、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3、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4、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5、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6、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后,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并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于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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