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一宅兩戶確權方法如下:
1、可以分別確權。 一處宅基地,住了兩戶,那么兩戶可以共同協商,確定各自的宅基地面積,意見達成一致之后,分別將確定的面積確權在自己的名下;
2、有糾紛的,待糾紛解決后予以確權登記。 一處宅基地,住了兩戶,各自不知道自己的面積有多少,協商也達不成一致意見,在各不相讓的前提下,就屬于民事糾紛了,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先不確權,待待糾紛解決后予以確權登記;
3、兩戶協商,一戶確權,另一戶放棄確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兩戶可以擁有兩處宅基地,那么一宅兩戶的,兩戶可以在一起協商,一戶對現有宅基地進行確權,另一戶放棄確權,確權的那一戶可以給放棄確權的那一戶適當的補償。
放棄確權的那一戶,可以再向村集體申請一處宅基地來建設使用,然后再進行確權登記,這樣既可解決一宅兩戶的問題,而且兩戶都有宅基地使用,還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于(集體)建設用地。
可以。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團沒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的農村宅基地,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宅基地上的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應當退出塌悉納其宅基地;對于城鎮居民在農村違法建造和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進行確權的房屋需具備的條件如下:
1、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陸跡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2、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質,是村集體對集體成員的一種生活保障。非農業戶口自然不屬村集體成員,不應該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對于祖上遺留下來的建筑物及附著物,作為非農業戶口的繼承人同樣具有繼承權。該權利是對建筑物及附著物而言的所有權。如建筑物存有且可繼續使用,非農業戶口人員同樣可以繼承后繼續使用,因地隨房走,故可以對建筑物所占土地進行使用。但該宅基地不應確權給非農業戶口繼承人。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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