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工程項目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3.體育、旅游、商業等項目;
4.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5.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1.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3)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項目;(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2.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國家規定哪些工程必須實施監理?
1988年8月12日至13日,原建設部在北京召開建設監理試點工作會議(即第一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研究落實《通知》的要求,商討監理試點工作的目的、要求,確定監理試點單位的條件等事宜。1988年10月11日至13日,原建設部在上海召開第二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進一步商討選擇哪些城市作為建設監理制度的試點,經討論后確定了作為試點的8市2部,即將北京、天津、上海、哈爾濱、沈陽、南京、寧波、深圳市和原能源部的水電系統、原交通部的公路系統作為監理試點。根據會議精神,原建設部于1988年11月12日制定印發了《關于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據此,試點地區和部門開始組建監理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幫助監理單位選擇監理工程項目,逐步開始實施建設監理制度。
如今,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范圍是: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七)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建設工程監理按監理階段可分為設計監理和施工監理。
設計監理是在設計階段對設計項目所進行的監理,其主要目的是確保設計質量和時間等目標滿足業主的要求;施工監理是在施工階段對施工項目所進行的監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確保施工安全、質量、投資和工期等滿足業主的要求。
監理職責是:工程建設的投資控制、建設工期控制、工程質量控制、安全控制;進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即“四控、兩管、一協調”。
哪些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采用什么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用現場記錄、發件、旁站監理、巡查、跟蹤檢測、平行檢測、協調等工作方法;技術文件核查、審核和審批制度、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報驗制度、工程質量報驗制度、工程計量付款簽證制度、會議制度、緊急情況報告制度、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審核 制度、監理報告制度、工程驗收制度等主要工作制度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一、采用主要工作方法:
1、 現場記錄。監理機構記錄每日施工現場的人員、原材料、中間產品、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天氣、施工環境、施工作業內容、存在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
2、發布文件。監理機構采用通知、指示、批復、確認等書面文件開展施工監作。
3、 旁站監理。監理機構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和監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現場對工程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作業實施連續性的全過程監督、檢查和記錄。
4、 巡視檢查。監理機構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與檢查。
5、跟蹤檢測。監理機構對承包人在質量檢測中的取樣和送樣進行監督。跟蹤檢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平行檢測。在承包人對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質量自檢的同時,監理機構按照監理合同約定獨立進行抽樣檢測,核驗承包人的檢測結果。平行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協調。監理機構依據合同約定對施工合同雙方之間的關系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進行的溝通、協商和調解。
二、主要工作制度
1、 技術文件核查、審核和審批制度。裉據施工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技術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開工申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施工進度計劃、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獵施、度訊方案和災害應急預案等文件,均應經監理機構核查、審核或審批后方可實施。jx.yd119.cn
2、 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報驗制度。監理機構應對發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進行核驗或驗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不得投入使用,其處置方式和措施應得到監理機構的批準或確認。
3、 工程質量報驗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個單元工程,都應經過自檢。承包人自檢合格后方可報監理機構進行復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單元工程未經復核或復核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單元工程施工。
4、工程計量付款簽證制度。所有申請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應進行計量并經監理機構確認。未經監理機構簽證的付款申請,發包人不得付款。
5、 會議制度。監理機構應建立會議制度,包括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監理例會和監理專題會議。會議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各方應派員參加。會議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應在監理機構批復合同工程開工前舉行,會議主要內容包括:介紹各方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溝通相關信息;進行首次監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開工準備檢查情況。會議的具體內容可由有關各方會前約定,會議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召開。
2)監理例會。監理機構應定期主持召開由參建各方現場負責人參加的會議,會上應通報工程進展情況,檢查上次監理例會中有關決定的執行情況,分析當前存在的問題,提出問題的解決方案或建議,明確會后應完成的任務及其責任方和完成時限。
3)監理專題會議。監理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主持召開監理專題會議。會議專題可包括施工質量、施工方案、施工進度、技術交底、變更、索賠、爭議及專家咨詢等方面。
4)總監理工程師或授權副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寫由監理機構主持召開會議的紀要,并分發與會各方。
6、緊急情況報告制度。當施工現場發生緊急情況時,監理機 構應立即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緊急處理措施,并向發包人報告。
7、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審核 制度。監理機構在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度汛方案和災害應急預案等文件時,應對其與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進行審核。
8、監理報告制度。監理機構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監理月報、 監理專題報告;在工程驗收時,應提交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報告。
9、工程驗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驗收申請后,監理機構應對其是否具備驗收條件進行審核,并根據有關水利工程驗收規程或合同約定,參與或主持工程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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