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損壞賠償賠償的依據是什么?
房屋損害賠償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房屋損害賠償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百三十七條6868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6868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 民事責任 。 第二百三十九條6868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二、房地產損害賠償估價的特點 損害賠償評估與一般價值評估相比,其估價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損害賠償評估包括正價值評估與負價值評估。 (2)損害賠償評估不僅包括負價值評估,通常還包括相關經濟損失評估。 (3)損害賠償評估的獨一無二性更強,難以尋找到類似損害的賠償實例。 三、房地產損害的 賠償金 額 (1)可修復的賠償金額為修復費用加上相關經濟損失,即: 賠償金額=修復費用 相關經濟損失 (2)不可修復的賠償金額為房地產價值減損額,即: 賠償金額=損害前的房地產價值-損害后的房地產價值 (3)可修復一定程度的,但不能完全恢復房地產價值的,賠償金額為部分修復費用、房地產價值減損額、相關經濟損失之和,即: 賠償金額=部分修復費用 房地產價值減損額 相關經濟損失 (4)造成不可挽回損失的,賠償金額為重置成本。 (5)損害賠償評估對建筑等專業知識要求更高,需要大量專業幫助,需要損害程度鑒定。 (6)損害當事人雙方對估價結果都很關注,要求估價更加精準,說服力強。 上面的內容就是整理出來的對于上面的 房屋損壞賠償 賠償的依據是什么?的回答答案,依據 物權法 的規定,有寫不動產的損壞等問題,擁有房子的人是可以提出房屋損壞的賠償的,一般的賠償的金額是相關損壞物品的修復費用以及相關的造成的經濟方面的損失兩者相加的。
房屋被損壞賠償法律規定
房屋被損害后,賠償標準按照損壞程度有相應的賠償計算方式:如果損壞的房屋可以完全修繕時,賠償標準按照修復金額賠償。如果損壞的房屋可以部分修繕時,賠償的標準是修繕的費用和不可修復造成的其他損失之和。如果損壞的房屋完全不可修復時,則賠償金額為重新購買或者重建房屋所需的費用。如有造成人身傷害等等其他情況,可以依據當地法規進行具體計算。
房子被他人損壞,可以對方修復,或者賠償以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通過社區或村委會出面協商。還可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可修復的賠償金額為修復費用加上相關經濟損失,即:賠償金額=修復費用+相關經濟損失不可修復的賠償金額為房地產價值減損額,即:賠償金額=損害前的房地產價值-損害后的房地產價值可修復一定程度的,但不能完全恢復房地產價值的,賠償金額為部分修復費用、房地產價值減損額、相關經濟損失之和,即:賠償金額=部分修復費用+房地產價值減損額+相關經濟損失造成不可挽回損失的,賠償金額為重置成本。
房子破損導致的裂縫:
1、一般我們看到的八字、水平等形式的裂縫,主要是因為溫差不同而導致的,因為現在不少房子是鋼筋混凝土與磚墻結合來建造的,它們各自的膨脹系數不同,在同樣的溫度變化下產生不同的拉應力而造成墻體開裂,一般在建造時設置好伸縮縫就不會出現這種問題。
2、不均勻沉降而導致的裂縫,房子在長期使用過程中,如果地基不夠統一或者底下結構不穩定的話,在房子向下力的作用下就會產生一定的沉降,而不同區域沉降不均勻就會破壞房子剛度,從而產生地面、水平、斜向裂縫等問題。
3、磚砌體承受力不足造成的裂縫,磚混結構的房子荷載力都不是很強,所以這種結構一般都不能用于高層建筑中,在樓層高一些的建筑中,其墻體磚砌體在荷載過大的情況下,薄弱部位就很容易產生裂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房產共同共有分割的法律規定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是不確定所有權份額的共有。
一、房屋共同共有區別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點:
第一、房屋的所有權不劃分所有權份額,各所有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這里必須注意,平等的權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額,共同共有是沒有區分份額的。
第二、除依法律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房屋的共有關系不能終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現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由,導致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系歸于消滅時,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二、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系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的,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的,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第十三條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房產分割如何進行
房產分割基本形式有兩種:
1、協議分割:分割共有物,共有人之間能夠協商的,按照協商的分割方式進行。所謂協商,必須經共有人一致同意。這與處分共有財產和對共有財產作重大修繕不同。分割協議不僅在共有人之間發生效力,而且一共有人將其分得部分讓與第三人,該協議對第三人也有約束力。
2、裁判分割:共有人可以通過協議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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