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掛靠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掛靠是什么,掛靠公司合法嗎?
“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建筑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筑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在現實生活中大家可能會經常聽說掛靠這個名詞,但是許多人對其又不是很了解,有些人在公司剛成立的時候,并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于是在注冊公司的時候會選擇掛靠地址方式。那么什么是掛靠,掛靠公司合法嗎?接下來為您整理了相關的知識:一、什么是掛靠行為?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二、掛靠合法嗎? 《建筑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筑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三、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有效嗎? 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掛靠糾紛時,對于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四、如何認定掛靠行為?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掛靠: (1)掛靠人通常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的; (2)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3)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為確保管理費收取為目的的出借賬戶),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 (4)被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實質上工程款收付關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義進行工程款支付,或者僅是過賬轉付關系的; (5)施工合同約定由被掛靠人負責采購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施工機械設備,實際并非由被掛靠人進行采購、租賃,或者被掛靠人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證據證明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情形。 對于掛靠公司合法嗎?簡單的說就是掛靠是建筑企業只拿錢不管事,一旦發生糾紛,往往會發生爭議,爭議的關鍵在于責任的承擔,法律沒有禁止就是允許。沒有法律規定不允許掛靠,只要被掛靠方同意你就盡管掛就是了,只是稅你肯定是要自己承擔的,而且應該還要按照雙方的約定給對方一定的掛靠費。
建造師掛靠是什么意思
建造師掛靠是指一個建筑或者工程項目需要專業建造師的服務,但是該項目的承包方或業主不能直接雇傭建造師,于是雇傭一家建造師咨詢公司或者機構,將建造師掛靠到該項目中去,為該項目進行技術咨詢或指導等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掛靠公司向承包方或業主收取技術服務費,而建造師則通過掛靠公司賺取收益。
建造師掛靠具有一定的優勢和劣勢。優勢在于,掛靠公司為建造師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和市場,建造師通過掛靠公司可以獲得更多的業務和收益,同時掛靠公司為建造師提供了更加穩定的工作保障。劣勢在于,建造師可能會面對一些缺乏道德觀念或者未經培訓的掛靠公司,這些掛靠公司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影響建造師的發展和形象,建造師需要特別注意選擇掛靠公司。
當前,建筑行業不斷發展,建筑工程項目不斷涌現,建造師掛靠也逐漸成為建筑行業的一個熱門話題。隨著建筑工程不斷增加,建造師掛靠也將得到更好的發展機會,尤其是在中小型工程項目中,建造師掛靠具有更高的市場需求。因此,建造師需要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技能和經驗,同時選擇合適的掛靠公司,以更好地面對建筑行業的挑戰和機遇。
建筑資質掛靠怎么鑒定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標準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條的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該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的規定為:“(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四)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五)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七)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八)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九)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二)北京高院的標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解釋》規定的“掛靠”行為: (一)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三)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四)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三)四川高院的標準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5條規定“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 (一)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的; (二)借用資質(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三)借用資質(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出借資質(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為確保管理費收取為目的的出借賬戶),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 (四)出借資質(被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實質上工程款收付關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義進行工程款支付,或者僅是過賬轉付關系的; (五)施工合同約定由出借資質(被掛靠)人負責采購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施工機械設備,實際并非由出借資質(被掛靠)人進行采購、租賃,或者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證據證明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借用資質(掛靠)情形。”(四)安徽高院的標準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4條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應認定為掛靠經營,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一)實際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二)實際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業的分支機構、施工隊或者項目部等形式對外開展經營活動,但與建筑施工企業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統一的財務管理,沒有規范的人事任免、調動或聘用手續; (三)實際施工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建筑施工企業只收取管理費,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五)江蘇高院的標準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即通常所稱的“掛靠”): (一)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四)有資質的建筑企業通過其他違法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情形。”第五條規定,“承包人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本意見第四條規定的“掛靠”: (一)相互間無資產產權聯系,即沒有以股份等方式劃轉資產的; (二)無統一的財務管理,各自實行或者變相實行獨立核算的; (三)無符合規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調動和聘用手續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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