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內容應該包括什么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的債務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是不動產,也可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合同是有名合同、諾成合同、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要式合同、確定合同、從合同等。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正常情況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權設立在后。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設立同時的情況。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記,債務人將抵押物又抵押給了第三人,并辦理了登記,此時的抵押權歸第三人,債權人可以依據抵押合同向債務人主張賠償。
最后,如果抵押合同無效,而抵押權又設立了,那么又牽扯到登記部門的違規,如果登記部門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債權人直接主張債務人進行賠償就可以。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哪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
抵押擔保 是指借債人或者第三人將某一特定物,如:房子、車子等有一定社會認可價值的東西,來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借債人不履行 債務 時, 債權人 可以依照 擔保法 的規定,對 抵押 物用減價或者拍賣的方式,來拿回自身損失的一種方式。 所以關于抵押擔保的范圍,就是指雙方抵押關系成立之后,借債人到時間沒有按規定還完借款,債權人要實現 抵押權 ,可以在什么范圍內,優先受償的問題。 它是抵押效力問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根據我國擔保 法規 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 1、主債權,指的是在雙方商議簽訂的 借款協議 中,不算雙方所約定的利息、 違約金 等,就單單是借出去的那筆錢,借錢給他人的本金。我國抵押權從最開始就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本金不受到損失,所以主債權毫無疑問的屬于抵押擔保的范圍。 2、利息,指的借款人因借 債務人 金錢所支付給他的報酬。所以利息又稱子金,與借款人的本金所對稱。利息的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利率×期限(也就是時間)。利息作為債權人借他人錢之間所耗費的時間而收取的費用,是屬于抵押擔保的范圍的。 3、違約金,指的是在雙方商議簽訂的借款協議或者法律直接規定,借款人違反約定的時候,應向債務人所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債務人也可以將約定的違約金代換成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所以違約金對債權人起到良好的保護作用的,在借款人違反約定損害到債務人自身利益的時候,可以對債務人進行一定的補償所受到的損失。 4、損害 賠償金 ,是指借債人因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借款合同 的義務而給債務人造成損失時,可以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債務人可以向借款人索要因他的違規行為而受到的損失,這筆錢就是損害賠償金。損害賠償金在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但是惡性違規是以懲罰性為主的。根據等價交換原則,借款人一旦造成債務人損害都必須以債務人所受的損失以相同的財產進行賠償。 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一是拍賣所產生的費用,因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人所借款項時,債務人用借款人抵押物(如房子、車子等)進行拍賣用以彌補自身損失所產生的費用。二就是利息,也就是該筆抵押物對應的借款的利息,三是借款的本金。但必須是與實現 擔保物權 所必須的費用。舉個例子,比如:借款人乙用自身一輛車子進行抵押來作為擔保,讓甲借錢給自己,但是到了還款時間,乙無力償還債務,于是債務人甲就可以將乙所抵押的車子進行折價或者拍賣,來補償自身的損失。即車子變賣所得價款為20萬,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為3萬,甲所借出去本金合約協議所簽訂的利息是4萬,本金是40萬。假如乙用拍賣所得得錢20萬先進性清還本金的話,可以還20萬,還剩下未還的款項為20萬,那么原先所借出去的本金所產生的利息和費用沒有得到償還,作為債務人甲是受到損害的。 所以我們可以很明確的知道,假如借款人在無法歸還所借錢的時候,用出售抵押物來歸還債權人的本金,那么債權人就會損失部分的利息收入。所以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債權人的自身利益。以上這五點就是抵押擔保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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