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證金怎么退
法律分析:1.當滿足返還的條件以后,由合同乙方向質量保修期管理部門提出返還申請書,并附下列資料復印件:工程竣工驗收證明、附有合約部現場造價工程師簽字的關于質保金約定的合同當頁、付款申請、質量保證金退還審批表、財務決算單(第二聯原件)以及發票復印件。質量保修期管理部門在質量保證金退還審批表上簽署返還意見、金額后,交由質量保證金管理部門審核,最終確定本次返還金額、返還形式并通知財務部辦理相關返還手續。
2.具體流程如下:
(一)建設單位向住建局質檢部門提出申請
(二)經城區物業管理辦公室簽署退還意見并加蓋章印返還至質監部門方可退還。
(1)由物管科派人到小區,要求物業企業在小區內懸掛橫幅。
(2)在個單元門口張貼通知:
(三)公告期限內無反映問題的,由物業確認,物管科領導簽字報綜合科復核無異議后蓋章返還至住建局質監部門。
(四)對存在反映問題的,由物管科統計整理后,責成開發建設單位進行維修,維修合格經反映業主簽字、物業蓋章確認報物管科按程序履行。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1)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2)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工程質保金退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關于工程質保金的返還條件,這一點其實雙方在當初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時候,就應該在合同當中約定清楚。如果在質保期內工程質量都沒有什么問題的話,那肯定到時間以后,提交工程質保金退還申請后,開發商就應該及時返還的。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工程質保金退還流程是怎樣的?
1、建設單位向住建局質檢部門提出申請。2、經城區物業管理辦公室簽署退還意見并加蓋章印返還至質監部門方可退還。3、公告期限內無反映問題的,由物業確認,物管科領導簽字報綜合科復核無異議后蓋章返還至住建局質監部門。
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一定期限內扣留工程質保金的現象是較為常見的,在質保期后雖然需要悉數返還,但是為了避免糾紛,必須按照一定的流程進行返還,該流程的規定是根據工程質保金的相關管理辦法進行制定的,具體來說,工程質保金退還流程是怎樣的?一、工程質保金退還流程 當滿足返還的條件以后,由合同乙方向質量保修期管理部門提出返還申請書,并附下列資料復印件:工程竣工驗收證明、附有合約部現場造價工程師簽字的關于質保金約定的合同當頁、付款申請、質量保證金退還審批表、財務決算單(第二聯原件)以及發票復印件。質量保修期管理部門在質量保證金退還審批表上簽署返還意見、金額后,交由質量保證金管理部門審核,最終確定本次返還金額、返還形式并通知財務部辦理相關返還手續。1.具體流程如下: (一)建設單位向住建局質檢部門提出申請 (二)經城區物業管理辦公室簽署退還意見并加蓋章印返還至質監部門方可退還。 1、由物管科派人到小區,要求物業企業在小區內懸掛橫幅。 2、在個單元門口張貼通知: (三)公告期限內無反映問題的,由物業確認,物管科領導簽字報綜合科復核無異議后蓋章返還至住建局質監部門。 (四)對存在反映問題的,由物管科統計整理后,責成開發建設單位進行維修,維修合格經反映業主簽字、物業蓋章確認報物管科按程序履行。2.返還金額、時間: 如合同未進行明確約定,原則上質量保修金應于質量保修期滿以后一次性返還。但返還時應扣除以下的款項/費用: 1)根據經審核的扣除質量保證金違約金通知單上明確的扣除款項; 2)保修期內代合同乙方支付的各種款項; 3)合同乙方尚未支付但經質量保修期管理部門確定將要支付的款項; 4)因質量缺陷對項目造成的損失的相應賠償金; 5)其他需要扣除的情況。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第五條 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第六條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八條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第九條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第十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第十二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關保證金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參照本辦法關于發包人與承包人相應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295號)同時廢止。 若工程質量在工程質保期間內沒有出現問題,則承包方可以按照工程質保金退還流程請求對方支付之前預留的質保金。至支付后,需要將給付的信息進行公開,這也是為了避免發生糾紛的需要。對于對方以其他理由拒絕支付的,承包方可以申請法律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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