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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停工限產措施能認定為不可抗力嗎?(政府行為屬于不可抗力嗎)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03-24 10:33:19

不可抗力因素如何認定和適用

法律主觀:

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商務合同中的,指的是非合同簽訂雙方主觀意愿或人為因素導致的合同失效、違約,無法繼續履行。1、戰爭,這是的主要條款。2、不可預測的自然因素,如洪水、地震等。3、政府或社會行為,譬如政策的變化、國家出現政權的交替等。

法律客觀:

在我國《合同法》上,不可抗力解釋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條款中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自然災害、如臺風、冰雹、地震、海嘯、洪水、火山爆發、山體滑坡;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3、社會異常事件,如戰爭、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等。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以后,發生了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無法事先采取預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且非訂約者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導致,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就是不可抗力因素在發生作用了。不過,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不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要形成不可抗力因素必須包括: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預見性合同當事人對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運輸一批貨物從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長出海前未聽廣播天氣預報即開船,結果遇上風暴使貨物受損。該風暴對于船長來說就不是不可抗力。因為作為海上運輸的船長出海前應了解一下當天的天氣預報,而天氣預報已對該風暴作了預告,船長能夠預見,卻由于疏忽未注意應當承擔貨損的責任。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就有避風港但不進去致使貨物受損也需承擔責任。不可抗力因素之三:不可克服性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個特征。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后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不過,即使簽訂合同后遇上不可抗力因素,若合同內沒有列明不可抗力條款,也有可能不能免責的。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中訂明如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害賠償。因此,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我們在簽訂合同中應該特別注意要列明不可抗力條款。以上便是不可抗力的因素,必要的話可以找個專業律師介入。

什么叫不可抗力 如何認定不可抗力

一、什么叫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 買賣合同 簽訂后,不是由于 合同當事人 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 民法典 》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后者如戰爭、政府禁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可能會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消滅,如必須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也可能導致新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如財產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險范圍內的財產損失時,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出賠償關系。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遭遇事故一方應采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在訂立買賣合同時,一般都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其內容包括:不可抗力內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范圍。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則應 解除合同 。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 合同履行 ,則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方已盡力采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 民事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如何認定不可抗力 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于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準,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 后,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于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后、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 合同訂立 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構成一項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其實在合同當中出現的是比較多的。而很多當事人也會在合同中約定,要是出現不可抗力導致一方違約的話,此時違約的一方需要盡快的通知對方,以減少因為不可抗力給對方造成的損害。

民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什么

法律主觀:

一、民法中的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
不可抗力 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 買賣合同 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
哪些事件屬不可抗力,我國法律沒有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理論界將其劃分為三類:
1、自然災害。盡管隨著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逐步提高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如預測地震、臺風),但是,人類仍無法抗拒它。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自然災害嚴重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和生產,阻礙著 合同的履行 。
2、政府行為。合同當事人往往很難預見政府的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的變化,若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之后,政府頒布新的政策、法律或采取新的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免除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政府干預、禁令、禁運等等。
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是指阻礙合同履行的一些偶發事件,如戰爭、罷工、騷亂等。
各國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規定,寬嚴不一。一般地說,將自然災害、戰爭、嚴重的動亂和災害性事故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各國一致的,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政府干預、不頒發許可證、計劃變更、罷工、市場情況的劇烈變動,以及政府禁令、禁運行政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則常引起爭議。
這種區別是由于各國法律傳統、習慣和法律意識的不同而導致的。英美法系的各國一般將不可抗力條款稱為“合同落空”條款,英國的法律和判例往往將下列情況作為“合同落空”處理:
(1)標的物滅失;
(2)屬人合同的當事人死亡;
(3)標的物不存在;
(4)違法;
(5)情況發生根本性變化;
(6)政府實行封鎖禁運和拒發進出口許可證。
4、不可抗力免責的例外情形: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二、不可抗力的認定
我國民法典第180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于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后、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適用不可抗力的注意事項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4、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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