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即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即免除返工、修復義務,出現質量問題的,由發包人自行承擔。但是,對于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是不能包括在內的。 1、發包人使未經驗收建設工程的,對其使用的部分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單位在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參加驗收,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返工等等,這也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但是,如果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時,提前使用了,此時承包人不再承擔返工、修復義務,質量問題由發包人自行承擔。 2、對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只要在合理使用期限內的,由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建筑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出現了質量問題可能會嚴重威脅人身和財產安全,所以無論建筑工程是否經過驗收、發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出現問題,承包人仍然要承擔責任,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主要目的是督促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時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工程質量保證義務。
二、工程竣工未驗收便交付使用的,如何處理 1、對于未經竣工驗收就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處以罰款。 2、對于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返修,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外的其他建設單位的處理:責令改正,并處罰款,重新組織驗收;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即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即免除返工、修復義務,出現質量問題的,由發包人自行承擔。但是,對于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是不能包括在內的。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