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可以收回嗎
法律主觀:
農村宅基地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對不按照規定使用宅基地或已經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宅基地占有人,以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出現法定回收情形時,可以將其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由宅基地所有者予以收回。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收回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收回。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報批宅基地時承諾建新拆舊不自行拆除的、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已遷入新居居住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由村集體收回。
宅基地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收回:
1、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2、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準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法律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
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第五十一條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村委會可以強制收回宅基地
一般情況下,村委會不可以強制收回宅基地。但村委會以下情形有權收回村民的宅基地:宅基地閑置兩年以上的;存在不正當使用宅基地行為的;通過不正當行為得到宅基地的;一戶多宅的;宅基地權屬不清的;因農村建設需要被國家列為征收對像并給予合理補償的。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宅基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2、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3、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4、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5、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
6、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7、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8、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9、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于(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主要是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用以建造村民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將宅基地挪作他用,如利用宅基地建設廠房、旅店、酒店等。但考慮到我國農村的的實際情況,農村村民如果只是利用自家住房附帶地從事小規模、家庭式的生產經營活動,則不屬于改變宅基地的用途。
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準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準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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