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車位歸屬權法律規定
民法典對人防車位的規定為: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是屬于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于停車的車位。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
一、人防車位的權屬應該歸誰
人防工程里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獨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門為比較厚重的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很容易分辨出來,里面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人防車位是開發項目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設的人防防空地下室,產權不屬于業主也不屬于開發商,產權屬于國家。所以此類車位無法出售,不能取得產權,但是可以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而產權車位,一般是開發商出售給購房者的,該類車位可以辦理產權證,取得產權的業主也有買賣權。所以由此看來,人防車位并非是產權車位的。
二、人防車位的產權歸屬
人防車位產權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歸屬問題,目前尚有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人防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
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防車位具有特殊性,不同于其他車位。因為人防車位所占的面積屬于人防工程的,而人防工程又是屬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應該屬于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具有購買產權。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規定,占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小區人防車位產權屬于誰
人防車位是開發商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設的人防防空地下室,產權不屬于業主也不屬于開發商,產權屬于國家。所以此類車位無法出售,不能取得產權,但是可以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小區車位分類
1、地面停車位。
地面上的車位是比較常見的,很多街道上都有這樣的停車位,地面停車位大多是以敞開式存在的,車位的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歸業主共同且免費使用,地面停車位通過在地面的地上劃出車位而規范停車形成的車位。業主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就擁有了小區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小區土地的使用權是歸業主所有的,所以地面停車位也是屬于業主的,開發商或者物業無權處置。
2、地下車位。
地下車位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沒有計入業主公攤面積之內的,這樣的車位產權是屬于開發商所有的,開發商可以出售、出租車位,但只能給本小區的業主使用。但是,這種地下車位的產權要在購房合同中體現,進行說明,如果不做說明,則自動歸屬全體業主。還有一種是計入公攤面積之內的車位,這樣的車位是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開發商無權出售。這樣的地下停車位需要委托給物業公司管理、出租給業主使用,所獲費用扣除管理成本后劃入小區維修基金。
3、人防車位。
除了地面停車位和地下車位之外,還有一種車位是屬于人防車位,人防車位所占用的面積是屬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圍,有著其特殊性,所以它的產權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還是一個空白。人防車位大多數是由開發商管理,出租或出售給業主使用,費用上交人防工程部,另外的人防車位的產權歸投入者所有。
買小區車位注意事項
1、車位產權問題
先了解車位是否歸開發商所有,即開發商有沒有車位的所有權。如果沒有車位的所有權,車位就屬于公共設施,開發商就不對其享有所有權,也無權交易車位。
2、是否能夠出售車位
先了解該車位是否已經作為公攤面積,地下車位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的話,開發商無權銷售。地下車位面積沒有被分攤,且有獨立用地、建筑面積,開發商就有權出售。
3、購買車位的資格
小區車位購買通常遵循“限內原則”,即只有小區內的業主才能買小區內的車位。非小區內的市民想單獨購買小區內車位,車位產權是不會獲得房管局確認。
人防工程地下車庫產權歸誰
人防車位屬國家所有,但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權屬于投資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五條 第二款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合某公司作為涉案車庫的投資者,且訴爭車位仍初始登記在其名下,故對訴爭車位,合某公司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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