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房子的流程
人民法院不僅是國家審判機關,還是強制執行的機關。如果當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的,經過申請人強制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是可能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的強制措施的。那么,法院拍賣房子的流程是怎樣的呢?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一)拍賣前,查封房屋 (二)拍賣前,評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賣(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1、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于拍賣日到場。 3、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四)第二次拍賣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五)第三次拍賣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六)變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權轉移 不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辦理產權過戶。 所謂保留價,是出賣人在委托拍賣時提出的拍賣最高應價達不到該價格應停止拍賣的價格,它是出賣人維護自己利益的保證手段。拍賣保留價是指拍賣標的拍賣成交價應達到的最低價格基數。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法院拍賣房都有什么程序
法律主觀:
法院拍賣房產 程序如何?主要有以下幾個程序:一、拍賣行接受客戶委托房產的所有人作為委托人與拍賣行簽署 委托拍賣合同 ,拍賣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以拍賣行的名義主持拍賣。二、拍賣的鑒定與估價對拍賣房產進行鑒定和估價是拍賣前的第一項準備工作,核定房產評估必須由 房地產評估 師進行,并對評估結果承擔相應責任。三、確定拍賣房產底價指拍賣成交應達到的最低價格基數,底價過高會導致拍賣失敗,過低又會使委托人受經濟損失。底價確定后,當事各方應保守秘密。四、確定拍賣日期日期擬訂和拍賣房產的產別、用途、數量都有關。從刊登廣告到公開拍賣,間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樣時間不得少于2天。五、發布拍賣公告拍賣是一種公開競買活動,必然發拍賣公告,主要反映拍賣房產的內容、拍賣時期、拍賣地點及其它必要事項。六、審查競買人資格參加房產拍賣的競買人應是具有民事權利與相應 民事行為能力 的自然人或法人,拍賣主持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七、競買人繳付保證金在拍賣程序中,繳付保證金是成為競買人的必要條件之一。競買人競價成功,其保證金可轉為價金,競買未成功,保證金如數退還。八、組織拍賣會實施拍賣會由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負責記錄的記錄員、監督拍賣實施的監拍員及協助實施拍賣的其他人員共同實施。九、拍賣品的權屬移交房產一旦成交,拍定人當即付款,即完成了拍賣房產的權屬轉移。買受人從拍賣行或執行法院領取房產權利轉移證明后,就取得了該房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五條 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二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五條 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的,委托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拍賣房產的流程
拍賣房產的流程拍賣房產的流程如下:一、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二、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三、評估結果出來后,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四、拍賣1、第一次拍賣(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1)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2)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于拍賣日到場。(3)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2、第二次拍賣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3、第三次拍賣(1)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2)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3)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據】
《法院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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