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一、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怎么處理
1、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處理方法如下:
(1)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一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2)承租人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2、法律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由哪個部門管理
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市縣級政府加強對經適房的查處,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請問什么叫 房屋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名稱、地址和土地朋途變更登記屬權屬變更外的其他范疇,在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都是變更土地登記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一)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登記也稱更名登記,是指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的條件下因土地權利人名稱或姓名的改變而進行的變更土地登記。名稱變更登記中的名稱或姓名,是指依法在主管部門完成登記,為法律認可的名稱或姓名,具有法律意義。由于土地權利人是土地權屬的主體,土地權利人的名稱是確定和區分土地權利歸屬的惟一標識,因此,當土地權利人的名稱實際發生變更時,土地登記簿中該土地權利人的名稱也必須進行相應的變更。只有這樣,才能使土地與其權利主體加以對應;從而維護原土地正常的財產歸屬和利用關系。同時也可保持地籍資料的現勢性和準確性。
名稱變更登記的程序為:申請一變更地籍調查一權屬審核一注冊登記一更改和核發土地證書五個階段:
(二)地址變更登記地址變更登記又稱更址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住址改變而進行的變更土地登記。與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地址”和“住址”含義不同,這里的地址和住址是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概念,朋法律語訶來表達應為“住所”之意。對于自然人是指法律確認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場所,所謂住所應具備下列三個要件:屬自然人連續一年以上的經常居住地(門牌編號、自然村);屬固定處所;經法律確認的住所。無論自然人的住所還是法人的住所,都必須遵循住所惟一的原則,即住所依法只有一個。土地權利人的住所是土地權利人生活或進行經濟活動的主要場所,把土地權利人的地址記載到國家土地登記冊上,不僅僅是為了土地登記機關與土地權利人關系的方便,如通知土地權利人領取土地證書等,更重要的是關系到訴訟等的管轄和債務清償的地點,以及依據土地權利人的地址審核和確認申請人所提交的某些證件、證明是否有效:
因此,當土地權利人的地址發生改變后,土地權利人應該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進行地址變更登記,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法律的嚴密性和地籍資料的現勢性,方便與該宗土地有關的登記案件或有關問題的處理。地址變更登記的程序為: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一變更地籍調查一權屬審核一注冊登記四個階段。由于我國土地證書上未設“土地權利人地址”欄目,不便對土地證書進行更改。
(三)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土地朋途變更登記也稱地類變更登記,是經批準土地權利人依法變更土地用途或自然環境變化致使土地用途與原來不符而進行的變更土地登記。
土地用途一般是指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地類是指土地利朋的類別,兩者之間有聯系也有區別。按土地登記的有關規定,城市土地用途以城鎮土地分類的二級類為準,農村土地用途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中土地分類的一級類為準。土地用途是實際利用方式的反映,是土地狀況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土地利用具有社會性,不同的土地用途對個人、社會乃至環境的影響不同,因此土地用途歷來為人們所重視,并成為土地登記的一項重要內容。當土地的實際用途發生變更后,土地權利人(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進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以保持土地登記資料的現勢性和通過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把土地利朋納入政府的規劃和控制之中,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綜合效益。目前我國的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有三種類型:
(1)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土地用途變更登記;(2)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業結構調整涉及已登記地類變化的土地用途變更登記;(3)集體土地建設朋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程序為: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一變更地籍調查一權屬審核一注冊登記一更改土地證書五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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