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契稅滯納金要怎么算?
一、契稅滯納金計算起始日期的確定 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征收機關核定稅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這就是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如果納稅人為申報繳納稅款,那么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就是納稅人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次日。 二、契稅滯納金的適用比例 根據國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暫參照執行的通知》的規定來說,凡稅款滯納這類的行為是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來的《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要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 另一種情況就是,稅款滯納是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那么就要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契稅滯納金的繳納法 納稅人應該從納稅義務發生的那一天開始,十天之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且在契稅征收機關規定的期限之內繳納相應的稅款,如果沒有按時交納,那么滯納金就是每日增加繳納萬分之五。
契稅滯納金是如何計算的?
契稅滯納金的計算
繳款義務人與納稅人在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到市財政局農稅管理中心申報繳納稅款的,對于契稅滯納金有兩種算法:一是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稅款滯納行為,按照原《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契稅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二是發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稅款滯納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新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契稅滯納金適用的比例
根據規定:凡稅款滯納行為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2001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統一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契稅滯納金的產生
當業主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后未繳納契稅的,從第31天起計算契稅滯納金。此外,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征收機關核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為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納稅人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次日為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會通知業主在一個月之內分批到稅務部門開具購房發票。如果業主沒去辦理相關手續,就會形成契稅滯納金。也有因開發商原因導致購房發票延遲開具的,因此導致的契稅滯納金,業主可以和開發商協商解決。拖的時間過久,契稅滯納金的數目也不可小覷。對于契稅滯納金征收比例各城市規定不一樣,按照具體情況而定。
契稅滯納金計算起始日期的確定
1、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征收機關核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為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
2、納稅人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次日為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
契稅滯納金怎么算的
契稅滯納金的計算公式為,契稅滯納金=應納契稅金額*萬分之五*滯納天數。計算相關要求如下:
1、計算應納稅額,即房產總價乘以適用稅率。1997年10月1日起買賣商品房的,適用稅率3%,1999年8月1日起,契稅稅率為1.5%;
2、發生滯納稅款所屬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應按照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3、滯納稅款所屬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簽訂購房合同后未繳納契稅的,從第31天起計算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九十條
耕地占用稅、契稅、農業稅、牧業稅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關稅及海關代征稅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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