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租的房屋可以抵押。關于可以抵押物并沒有已經出租的不能抵押的限制,所以,已經出租的房屋也是可以抵押的。但是,將已經出租的房屋抵押并不影響原租賃關系,原租賃關系繼續有效。
法律分析:可以用房屋抵押,且租賃不影響抵押權人實現其優先受償權。此外,租賃合同的效力及于買受人。租賃關系直接針對的是房屋使用、收益的權利,而抵押權針對的是房屋的交換價值,二者并無本質沖突,出租人可以對房屋行使充分的處分權。抵押權人對已出租的房屋同意抵押的,該風險由其自行承擔,抵押權人不能以該權利對抗承租權。抵押權實現后,也不影響租賃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分析:租出去的房子能抵押的,租賃不影響抵押權人實現其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的實現亦不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5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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