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交付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一般是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還需要經依法登記,才能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房屋交付使用的條件
房屋交付和使用的條件是:必須符合規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并有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必須有質檢站頒發的房屋質量證書;煤氣、供水、電加熱、污水、路通、建筑前6米、建筑后3米場地平整;設備和手續必須按照圖紙和文件的要求完成。《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交付房屋的認定
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 買房 戶占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著 房屋所有權 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戶占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原則上,交房僅僅意味著對房屋的移轉占有。由于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 產權過戶 登記為要件,與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標的物交付行為的完成即意味著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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