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土地補償款怎么分
民法典關于土地補償款怎么分一、土地補償費如何分配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式如下: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
4、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二、村委會有權決定如何分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嗎?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得到土地補償費后,其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土地補償費發生糾紛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第24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方案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召開村民會議。該法第19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因此,土地補償費具體分配方案是由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的,但這并不等于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方案就一定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征收后補償款怎樣分配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三塊,一是土地補償費,二是安置補助費,三是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一般來說,村集體提留土地補償費的20%-30%,其余分配到農民個人手上,常見的分配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誰家的地被征收,土地補償費歸誰。另外一種是在全體村民中平均分配,但不管采取哪種分配方式,都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安置補助費按照誰安置支付給誰的原則,如果被征地農民自愿放棄安置,則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農民可以直接領取失地保險費,未滿18周歲的青少年因不需要購買社保,所以,補償費直接發放到人。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如果在流轉期間被征收,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承租人。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征地補償款分配辦法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如果國家所征收的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需要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補償款,然后由村民小組將補償費分配給所有村民。在村集體經濟組中的所有村民,只要是屬于該村村民都有理由分。分配原則:(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征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4)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拆遷款是怎么分配的
法律規定拆遷補償款是一般按照人口數量來進行分配的。房屋的補償,家庭內部對于安置補償協議有明確的約定,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一般是需要遵從的,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是按照平均公平的基本原則來確定。
一、法律規定拆遷補償款怎么分配?
法律規定拆遷補償款是一般按照人口數量來進行分配的。房屋補償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三項原則進行分配:
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這樣做,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平均分割;
二是適當照顧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這是因為多數老年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人社會保障不足,后繼生存和發展能力較弱,需要給予特殊保護,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時也應適當照顧其利益。
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可以適當多分,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以及等價的原則。此外,如果被拆遷公房內居住未成年人的,對其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也可以適當多分拆遷補償款。
二、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有哪些
征用土地補償是由用地申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土地被征用人支付的征地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補償標準為:
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本項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兩項補償標準由各省規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關于拆遷安置補償的分配方面的問題,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協商的,也就是家庭內部是可以做出約定,然后就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進行一定的補償,如果說根本就沒有約定的,這個時候是可以按照公平的,合理的原則來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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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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