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一直不給辦房產證怎么投訴
法律主觀:
開發商一直不給辦房產證,當事人可以到開發商所在地的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起訴的時候,當事人要提交身份證、起訴狀、證據等相關材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開發商不給辦理房產證去哪里投訴
開發商不給辦理房產證的去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要如何維權?
因為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按照合同規定,出賣人應按已付房價款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購房者可通過以下兩種辦法維權:
第一,可以先和開發商約談,在簽訂承諾書并取得房產證后,向法院申請撤銷承諾書效力,然后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第二,可先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處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再由法院對雙方進行調解。有律師建議,因為每個業主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不同,開發商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同,因此不建議集體申訴。
開發商有沒有辦理房產證的義務?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根據該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的是一種協助義務,即房地產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必要的證明文件包括土地使有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綜合驗收合格證明、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筑測繪成果報告及房屋分戶平面圖等。
此外,很多購房合同中也會約定,由開發商代購房者辦理房產證,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不僅僅承擔辦理房產證的協助義務,而且承擔起了辦理房產證的主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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