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共同財產 ,原則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 離婚 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 共同財產 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 離婚訴訟 ,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 知識產權 ,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7、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 撫養 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房產分割方式,包括房產的價值及歸屬。達成協議的,共有人可以依照協議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履行支付補償款等義務。達不成協議的,只能向法院提起分割之訴。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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