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業主可以發包多家單位嗎
發包人不可以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發包建設工程時,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禁止發包單位將其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法律依據 《建筑法》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建設工程專業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建設工程專業承包合同是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每項任務分別承包給勘察設計施工人的合同。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指總承包人或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任務的部分工作再分包給他人完成所訂立的合同。在建筑市場中,資質高、管理能力強的施工企業往往憑借自己的實力獲得總承包權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工程量大,而工期相對較短;二是總承包商在設備資金等方面可供投入的資源不足,需要借助分包商的投入;三是由于部分項目工程總承包商無法獨立完成,需借助專業性較強的分包商;四是業主指定了分包商或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了分包。
1983年國務院發布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合同法》、《建筑法》都肯定了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但也作了限制性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①建設工程專業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逗贤ā?72條2款,《建筑法》28條作出了上述規定。②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別轉包給第三人。③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部分工作只能是非主體結構的施工任務。④分包人必須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分包人。⑤分包只能發生一次,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次進行分包。⑥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量與施工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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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是否可以分包
法律主觀:
一、建設施工合同是否可以分包
可以合法分包,視情況而定,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包的就是合法分包,是有效的。不符合法律規定而進行分包的,就不合法。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合同的相關知識
分包合同是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對籌建人負責,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合同。從法律關系上分析,分包有兩種情況:
1、分別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獨立地與發包人建立合同關系,各承包人之間并不發生法律關系。
2、聯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聯合為一體,與發包人簽訂總包合同,然后各個承包人再簽定數個分包合同,將項目建設中的各個單項工作落實到每一個承包人。在實踐中,這兩種分包合同被廣泛地使用,但它們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別承包中,各個承包人相互單獨地對籌建單位負責,相互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系;在聯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對籌建單位負責,承包人之間發生 連帶之債 的法律關系。
三、關于分包和專業分包合法性的問題
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包人將其施工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交由法定資質的勞務企業(勞務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與專業分包相同之處有:
1、勞務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工程;
2、勞務承包人必須親自完成分包工程;
3、勞務承包人就其施工內容對勞務發包人負責;
4、必須接受勞務發包人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
區別之處有:
1、專業分包的內容是分步分項工程,計取的是工程款,表現為包工包料;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工程中的勞務,計取的是人工費,表現為包工不包料,俗稱“清包”。
2、專業分包的發包人只能是總承包人,涉及三方當事人;勞務分包的發包人可以是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當事人。
3、分包專業工程,除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總發包人同意;分包勞務作業無需總發包人同意。
4、專業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勞務承包人不能將勞務作業再次分包。
5、專業分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就專業工程對總發包人承擔 連帶責任 ,勞務承包人僅就勞務作業對勞務發包人負責,對總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勞務分包是將部分或全部勞務作業交由他人完成的行為,形式上與轉包非常相似,一方經常將勞務分包混淆為轉包而請求法院確認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
以上的內容就是與建設施工合同是否可以分包相關的內容,建設施工合同是可以分包的,但是具體情況還是要看實際情況的,因為有時候工程較大,分包可以分擔一些工程,效率也會快一點。
法律客觀:
根據《 建筑法 》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施工總承包可以將主體工程分包嗎
對于建設工程合同,需要發包人將工程合同給施工方承包。經法定程序,總包單位可以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的施工單位,雙方是需要簽訂分包協議的。那么,施工總承包可以將主體工程分包嗎進行分包的范圍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為大家解答。一、施工總承包可以將主體工程分包嗎 建筑的總承包商是不可以把主體工程分包給分包商的,主體工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施工。具體規定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際施工人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對其造成損害為由,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總包單位可以將工程進行分包的范圍有哪些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具體內容見下文。 《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由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防水工程、給排水及采暖、建筑電氣、通風與空調、電梯工程、智能建筑系統等分部工程構成。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涉及建筑工程的安全。我認為,前述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結構”應包含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偘鼏挝环职鼗A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屬于違法分包,訂立的分包合同無效;總包單位經建設單位認可后將其他工程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的,訂立的分包合同有效。 樁基工程是地基與基礎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屬于主體結構工程。總包單位分包樁基工程的,分包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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