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國家政策的改變,樓房建造受到很大制約,包公方在收益方面收到很大損失,因此拖欠農民工工資成了一個很嚴重的問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這個問題。所以工程款糾紛案例也越來越多。這篇文章就為我們解答如何應對工程款糾紛。
首先我們應該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工程款糾紛,簡單的說就是拖欠工程款,不管是總包方還是被包方都會出現這種問題。工程款糾紛包括以下幾方面:
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
這種糾紛在生活中是最常見的一種,這種違約糾紛的特點是,工程款是確定的,因此這種糾紛法律比較簡單。這類糾紛形成的主要原因發包方沒有任何正當理由違約拖欠,主要表現為的發包方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方有支付能力無故拖欠工程款。因此大家在要慎重。盡量選擇正規的合法公司。
2、關于總包、分包問題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關于總包和分包問題就有些復雜了,這類糾紛之中利益牽扯很麻煩,這種糾紛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發包方事后不予承認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從而引起的糾紛。這類糾紛解決起來就比上面的麻煩很多了。
3、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工程款糾紛
還有一種很無恥的糾紛,就是竣工結算爭議,這種爭議一方面是在簽約時沒有明確的把工程款寫進合同,致使出現這種情況。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未取得遞交結算文件的證據,發包方不予答復且事后不承認收到;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答復;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認可而引發的工程款結算糾紛。因此大家在簽合同時一定要注意任何一方面的細節,以免出現難以解決的問題。
4、建筑材料品質之爭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最后一種糾紛就是建筑材料上的糾紛,由于施工方想獲利多一點不惜用劣質材料。致使總包方不滿意引起的糾紛,這種表現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對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質有所要求或承諾,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有時使得承包方轉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結算糾紛。這類糾紛與個人素質問題有關,希望大家不要出現這種情況。
發包人逾期不答復承包人提交的結算報告將被視為已經確認
拖欠工程款越演越烈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少發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結算,有的案件發包人以種種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拖延結算確認,一拖數年遲遲不確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結算價款。而發包人應在什么期限內確認工程結算,現行法律、法規并無相應規定。司法解釋第22條對此開出的良方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條件,承包人主張按照竣工結算文件作為結算依據的,應予支持。”這帖良方僅適用承發包合同對工程價款結算的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結算的具體期限,則不能適用。而國家建設部和工商局共同推薦使用的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部分第33條“竣工結算”中,對結算的期限有明確的約定;換言之,只要采用上述示范文本,則結算期限就已約定,這一條司法解釋就能適用。
造價結算協議與審計報告發生矛盾以前者為準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造價確認還存在一個疑難復雜的具體問題,承包人經過反復努力,以自行協商或市場審價方式已經確定工程結算,但事后發包人又以工程造價應通過審計為由,通過審計部門提出一個審計報告,審計報告與已確認的結算發生差異,如是,案件審理又因對結算協議和審計報告發生矛盾以何為準陷入新的困境。由于審計的特殊地位以及可以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行政管理于民法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法律關系之間存在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矛盾,法官面對案件審理中出現這樣的情況,往往難以取舍,無從解決,近年中因此類問題,各地法院向最高院請示解決方案的,已發生多起,而最高院的數次答復都很明確。司法解釋第25條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合同對工程結算有約定的,一方當事人主張按照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調整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大家在以后工作時一定要注意以上問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以上就是有關工程款糾紛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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