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協議的期限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對于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訂立時是否應當確定合同期限沒有具體的要求,即可以約定期限,也可以不約定期限。但并不只是說只要約定了期限,前期物業合同就應該到合同期限屆滿時才能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為二年至五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體期限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約定,最長至業主大會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開始提供物業服務之日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是多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但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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