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有爭議如何處理
房子有爭議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可以先通過協商解決爭議;
2、調解解決。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時,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和解;
3、仲裁解決;
4、訴訟解決。訴訟解決是解決糾紛的方式。
辦理繼承房產過戶手續如下:
1、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3、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
4、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5、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綜上所述,房子有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先行私下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產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提請民事訴訟,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房產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觀:
房屋糾紛一般有下列處理方式:當事人能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能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房屋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房屋糾紛應該處理方式如下:
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解決問題;
2、調解解決。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
3、仲裁解決。公民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房地產糾紛等。
房屋糾紛找什么部門處理
房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處理:
1、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2、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3、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其他部門。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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