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雙方當事人均不能再繼續履行。若一方因準備履行合同有損失,則按照雙方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程度進行賠償。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約定的工程已經開工但尚未完工時被確認無效:一是應當立即停止履行。
二是若已完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發包人應參照無效合同與承包人結算并付款;若已完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且無法修復,則承包人應該予以拆除,并向發包人返還已付工程款。
三是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在準備簽訂、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建筑工程合同履行完畢后被確認無效:首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該參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其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合格的,發包人應該參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結算并支付工程款。
最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修復后仍不合格的,發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應予以拆除并返還以收到的工程款;同時按照各自過錯大小分擔包括簽訂、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后續費用,如拆除質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費用、工程延期費用、材料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后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析如下: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履行。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工程已經完工的:
(1)在價款結算方面,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修復后經竣工驗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2)在工程質量方面,對施工質量負責,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不因合同的無效而免除。
(3)在其他損失的索賠方面,因為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均歸于無效,因此對于各方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的請求方應提供相應的實際損失的依據。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工程尚未完工的,之后也不再繼續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參照工程完工的處理規則進行處理。
4、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主張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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